
知名红圈所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考题竟然出现了常识性错误,让我们大跌眼镜。这种错误无异于在律师界扔下了一颗*弹炸**,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作为律师,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错误考题无异于在法律人的常识领域中投下了一枚*弹炸**,让人们开始质疑这个红圈所的专业性和严谨性。同行们纷纷表示,这道题目不仅让他们大失所望,更让他们深刻地认识到了律师职业的严肃性和专业性。

在节目中,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案例分析中,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并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上写道:“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江淮市公安局或凌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然而,实际上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不予立案,属于公安机关的司法行为,并非行政行为。因此,不能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只能向作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司法复议。这份通知书明显错误地将该决定书视为行政行为,才列举了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因此,在后面的分析中,多个实习生误认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
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显峰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启动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也可以启动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就是复议及复核: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外部监督就是同级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近**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当然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不仅是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监督,还有不应立案而错误立案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