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在这里把律法的十条诫加以简单的说明,并非不切题旨,因为这可以更清楚地证明我过去所提及的:凡“道”曾经规定的崇拜,始终是有效的;而且可以证实我们所讲的第二点,即是犹太人不仅从律法中学会了真敬虔的意义,而且当他们无力遵行的时候,因畏惧惩罚而不能不来到中保的面前。在概述认识“道”的必需条件中,我们已经说过,他的伟大是我们无法形容的,但他的尊严直接地呈现在我们的眼前,使我们不得不敬拜他。关于自我认识,我们所提出的主要点,是不要自以为义,和倚靠自己的力量;反之,由于知道自己的空虚贫乏,就应该学习真谦卑。这两件事主在律法中已经完成了;因为第一,他既声明自己有发号施令的权威,就命令我们尊敬他的“道”性,并明定这尊敬所包含的是些什么;第二,他宣布了他的义的法则(对这法则的正直性,我们的堕落邪僻的本性不断地加以反对;又因我们的怠惰与无力为善,使我们的能力与那完全的法则相距甚远),并以我们的无能和不义为有罪。再者,我们以前所说仿佛铭刻在各人心上的内心的律法,和我们从摩西的律法所学来的,多少是一样的。因为我们的良心不容许我们沉迷不悟,乃在内心做我们对“道”应尽职责的见证人和规劝者,叫我们分辨善恶,当我们偏离职责的岗位时,它就会谴责我们。然而人既陷在错误的迷雾中,单凭着这种律法,难以理解何种敬拜是“道”所嘉纳的,而对敬拜当然也就没有正确的认识了。此外,他因自大和野心而得意洋洋,又因盲目自爱而不能看清自己,既不能谦虚,又不承认自己的不幸。“道”因鉴于我们的愚蠢顽梗,所以不得不给我们成文的律法;因自然律法过于模糊,于是藉明确的成文律法唤醒我们的怠惰,使我们在记忆上有更深的印象。
我们不难知道从律法所要学习的是些什么:“道”既是我们的创造者,对我们就有为父为主之权;因此他应受我们的荣耀,敬爱与敬畏。再者,我们不能因情感的横决,而为所欲为;却须听从他的旨意,只做他所喜悦的事。其次,他所喜悦的,是公义与正直,他所厌恶的是不义;所以,如果我们不愿以不敬的忘恩负义的态度背叛“道”,就必须一生行义。若我们惟有在把他的旨意置于自己的意志之上时,才能表示对他合宜的尊敬,那么,谨守公义,圣洁,和纯朴的美德,就是唯一合法的敬拜。我们亦不能借口自己无能,而希图免罪,如同破产的债务人一般。我们不应该以自己的能力去衡量“道”的荣光;不管我们的品性怎样,他永是一样,与义为友,与邪僻为敌。因为凡他所要求的都是对的,所以凡是他要所求于我们的,我们都有服从的义务;至于我们的无能,那是我们自己的过失。假如我们被自己的*欲情**所束缚,在罪的控制之下,而不能自由地服我们的父,我们便没有理由以无能为口实,替自己辩护,因为过失是在我们自己的内心,只能归咎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