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温市监处罚(2024)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温岭市石塘某保健品商行,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认定的小食杂店。当事人系食品销售者。2022年11月,当事人从他人处以90元/瓶之价格购进鹿鞭补肾胶囊2瓶,并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3年7月28日,本局对该鹿鞭补肾胶囊进行抽样检测,后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该鹿鞭补肾胶囊检测出阿司匹林成分。至案发,当事人自用1瓶,库存1瓶。
处罚结果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经营添加阿司匹林的鹿鞭补肾胶囊,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款3000元。
律小团普法问答:消费者购买涉案鹿鞭补肾胶囊,是否可以退一赔十?
李正宝律师136266315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如果商家明知鹿鞭补肾胶囊添加了法律明令禁止添加的阿司匹林还用于出售 。就需要对消费者承担退一赔十或者赔偿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商家一共进货两瓶,一瓶自己食用,可以说明商家可能自己并不知道 鹿鞭补肾胶囊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果这样就无需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消费者依然可以向生产者主张退一赔十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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