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案情
2003年至2015年间,被告单位上海盛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吉某某、丁某某、陈某某为各自单位或个人承接南京、苏州两地轨道交通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工程,先后请托被告人董某某向总承包单位打招呼,并多次向董某某行贿。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担任南京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管理处副处长、工程监理一处处长,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工程处长、副总经理,苏州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建设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上述单位和个人顺利承接工程提供帮助,分别6次非法收受担任被告单位上海盛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吉某某贿赂款共计120余万元;10次非法收受丁某某贿赂款共计200余万元;6次非法收受陈某某贿赂款共计260余万元。被告人董某某还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施工、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包括上述单位和个人在内的他人财物共计13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盛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行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依法追缴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上述案件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交通工程建设特别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关系城市发展与群众利益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其工程涉及面广、资金密集、时间周期长、利益环节多,在项目招标、工程承揽、资金结算等方面极易形成“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一旦发生腐败犯罪将严重破坏市场竞争规则和营商环境,甚至可能危害工程质量引发安全事故。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严格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意见,在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依法从严惩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等犯罪行为,对相关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判处了较重的刑罚,有力惩治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贿赂犯罪,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