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
人不能在同一个错误上栽倒
可偏偏有人“不长记性”
就在同一个错误上
犯上“瘾”了

先后四次因盗窃罪被判刑
刚出狱三天再次重操旧业
结局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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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微山县院对涉嫌盗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崔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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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男,26岁,一贯游手好闲。自2008年以来,先后四次因盗窃罪被判刑,2017年6月23日刑满释放。释放后的第三天,即2017年6月26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发现在微山县欢城镇西辛庄村一村民家门口的“陆威昂驰”牌电动三轮车没有上锁,遂将该车盗走。同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将盗窃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欢城镇一电动车行门口充电时被失主辨认,随即报警,犯罪嫌疑人崔某某仓皇逃窜。经公安机关调取现场录像比对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崔某某。2017年6月29日,犯罪嫌疑人崔某某被抓获。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对盗*电窃**动三轮车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5148元。

以案说法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禁品违**,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禁品违**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