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贷、房贷、信用贷,相比大家都很熟悉了。现金贷是啥?
举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美团月付、京东白条、花呗都属于现金贷。但凡有点市场份额的,都在抢着做现金贷。但由于以往的现金贷不问用途,风险极高且利率、催收等方面都存在不当操作,被政策*压打**了一波又一波。
于是,现金贷换了个壳,改名为消费贷。也就是你在点外卖、网购、买菜时,平台向你提供*款贷**。不管它叫啥,其实都是一回事。都存在两个优点:利率高,滚的快。
我们假设有投资本金100元,年化利率为12%,通过银行存款或持有某一年期理财,一年后我们可以收回100元本金+12元利息。
而现金贷是按月收取利息或者服务费。在拥有足够市场份额的情况下: 1月份平台可以收回100元本金+1元利息;全部借出后2月份可以收回101元本金+1.01元利息;全部借出后3月份可以收回102.01元本金+1.021元利息.......一年后,本息合计112.68元,相当于年利率12.68%。
相比之下,收益多了5.6%。
乍看好像不起眼,但我们能接触到的理财产品年息远低于12%,而消费贷的月利率远高于1%......

好了,当你明白为什么大佬都去做现金贷以后,我们也可以发现财富密码:
选择收益较高、周期较短的理财或投资方式,让钱 转 起来。

具体到民间借贷案件中,就是我们常说的“利滚利”。
以往的案例多是下面这种情况:
老王手里有闲钱而老李需要用钱,老王就借给老李100万,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约定借款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款贷**利率的四倍。一年以后,老李按时还款,还给老王拎来两箱咸鸭蛋,并表示来年公司将大干一场。老王一看行情大好,就跟老李说这钱你先别还了,再拿着用一年,利息就算本金了。然后重新出了份借条。没曾想,老李公司没搞起来,老王就老李告上法庭。
更没想到,法院并没有支持老王利滚利的主张,而是根据之前的利率,按照借期两年确认了本息。
老王之所以败诉,原因在于他没有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数据解释会清楚一点:
我们先假定老李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款贷**利率的四倍为20%
老李第一次借款,本金100万,年利率20%,借期一年,符合法律规定的最高值,法院支持;
老李第二次借款,本金为120万(100万本金+20万利息),年利率为20%,一年后本息合计144万(本金120万,利息24万)。此时,就无法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为第二年的利息24万,相比100万元本金,年利率为24%,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额(20%)。
但是,如果老李借款年利率为10%,则第二年利滚利后利息为(100*110*110-100)=11万元,相比较100万元本金,年利率为11%,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额(20%),就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也就说,针对同一个借款人,允许利滚利,但不管怎么滚,每年的利率相比较原始本金(100万元)都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同年度中国人民*款贷**利率的四倍)。
换句话说,褥羊毛可以,但别逮着一只羊可劲儿褥,容易伤着。[笑哭]
但很快啊,有人已经提出解决之道了:我每次把钱收回来,然后再转出去,不就不算利滚利了吗?
还好我注意力集中,防住了:只要被法院发现,大概率不会支持。[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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