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官网原文:http://zjt.hunan.gov.cn/zjt/hdjl/dczj/zjzt/202306/t20230620_29380539.html)
关于征求《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我厅组织起草了《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于7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实名,并标明联系方式),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0日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 利用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实施、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计价依据】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编制和发布计价依据,并根据国家规定、施工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补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
建设工程造价各参与主体、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
第五条【数据收集与共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组织采集全过程造价数据,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应用平台。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的资料(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软件开发企业开发的工程计价、评标软件应当符合相关数据标准要求。
第六条【造价控制责任】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在发包前应充分做好前期工作,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自身管理能力和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发包阶段及合同计价方式。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的造价咨询服务。
经批复的概算 是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最高限额。除工程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概算。
其他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造价控制责任,因过错造成项目超概算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较,选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方案。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标准、技术条件、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八条【限额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阶段工程造价进行重点控制,确定限额设计目标。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的合规性、经济性、完整性负责。初步设计在满足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生态环保、运营成本等因素,运用价值工程等方法进行经济性分析、设计比选,确保概算不超过投资估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文件的经济性审查,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实施设计经济性评审。
第九条【开工条件】 工程项目立项前,应当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批准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招标和开工建设,但可行性研究批复后经批准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的除外。
第十条【招标控制价】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直接以估算、概算(或估算概算下浮)作为招标控制价或者合同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前,由招标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 合同应当参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明确工程价款的确定、支付、调整、风险分担、违约处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不可竞争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等不可竞争费 应当按照计价依据的标准 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变更签证管理】 严控签证和变更,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确需变更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多报工程量,签署虚假资料骗取资金。
第十四条【价款结算】 施工工期一年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过程结算 。实行过程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结算周期内已完工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过程结算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的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审核后原则上 不再重复审核 。
不实行过程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出工程总概算。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得低于国家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结算、竣工验收等,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竣工结算文件不得重复审核,工程竣工结算须在竣工后一年内完成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竣工结算文件由建设单位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项目后评价】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或有代表性的建设工程实施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信用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诚信申报。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开展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一)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立项、开工的以及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文件等必要文件作假的;
(二)未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督责任,擅自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依规处罚的;
(四)未按变更程序审批变更、对工程变更审核不严的导致资金损失浪费的;
(五)未根据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的;
(六)因政府审计、财政评审不及时或者重复审计、评审导致工程未在一年内完成竣工结算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规定提供造价数据的;
(二)未足额计取不可竞争费的;
(三)未按本规定对设计文件进行经济性审查的;
(四)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的;
(五)未根据合同约定、过程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工程款的;
(六)未按本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擅自开工建设的;
(八)未按本规定确定招标控制价或合同价的;
(九)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的;
(十)弄虚作假、签署虚假资料的;
(十一)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有前款第七、八、九、十、十一项行为的,可同时决定暂停工程建设或暂停投资安排,或收回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其他参建单位责任】 其他参建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提供造价数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参建单位在建设工程造价中 未足额计取不可竞争费的 ,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参建单位因过错造成超概算的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参建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等处罚 ;对参建单位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参建单位虚报多报工程量,签署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的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参建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等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参建单位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软件开发企业责任】 软件开发企业开发的工程计价、评标软件不符合相关数据标准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已有处罚衔接】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其他专业管理】 交通、水利、国动办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