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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食药监局发布食品提醒,饮食健康提醒

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饮料、饼干、酒类、蔬菜制品、水产制品、糕点、食用农产品等9大类食品共计669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650批次,不合格19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保岫西路马里商业中心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梁记地高公鸡,甲氧苄啶(实测值:215.8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0μ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甲氧苄啶,属于二氨基嘧啶类药物,是合成的抗菌药和磺胺增效药,常与磺胺类药物一同使用,以达到抗菌增效的效果,所以又称为磺胺增效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动物产品中甲氧苄啶的最大残留限量为50μg/kg。长期大量摄入甲氧苄啶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产生耐药性,导致胃肠道反应、皮肤过敏症状,引起骨髓微核抑制等其他不良反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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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南诏镇土官村刘丽水果超市经营销售的香蕉,吡虫啉(实测值:0.143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吡虫啉,是一种*碱烟**类超高效杀虫剂,有关专家表示,食品中少量吡虫啉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用残留严重超标的果蔬产品,甚至可能导致人体急性、慢性中毒,导致癌症、畸形等危害。

3.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金马街道十里社区居委会十里铺村普氏农副产品销售店经营销售的豇豆,噻虫胺(实测值:0.030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1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噻虫胺,是一种新*碱烟**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用于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蚜虫、飞虱等。急性中毒可出现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果蔬类食品中少量噻虫胺残留,一般不会导致噻虫胺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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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金沙路中宜农贸市场亚东菜摊经营销售的茄子,镉(以Cd计,实测值:0.19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5.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临江北路河滨集贸市场张贵兰经营销售的螺丝椒,镉(以Cd计,实测值:0.06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6.芒市东风集贸市场郭维泽蔬菜摊经营销售的小米辣,镉(以Cd计,实测值:0.09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噻虫胺(实测值:0.1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镉(以Cd计),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主要损害肾脏、骨骼和消化系统。由于镉排泄缓慢,人体通过食物摄入镉之后,可对肾脏和肝脏造成巨大伤害,还可以造成骨质疏松和软化,日本就曾发生因镉中毒引起的“痛痛病”。此外,镉干扰膳食中铁的吸收和加速红细胞破坏,可引起贫血;甚至会侵害到免疫系统,继而引发肿瘤。儿童对镉暴露更敏感,长期低剂量镉暴露,不仅影响肾脏和骨骼的正常发育,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的正常功能与发育,并对高级神经活动如学习、记忆有损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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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昆明虹山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昆明市西山区南二环与前卫西路交汇口盛高大城昇菘(中国)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如愿(一级)小麦粉(3kg/袋),铅(以Pb计,实测值:0.45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铅(以Pb计),是常见重金属污染物,是一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元素,人体中理想的含铅量为零。铅是蓄积性的重金属,随食物进入人体、会对机体的血液系统、神经系统产生损害,尤其对儿童生长和智力发育的影响较大。重金属铅可影响神经、造血、消化、泌尿、生殖和发育、心血管、内分泌、免疫、骨骼等各类器官。铅的污染来源分为直接污染和间接污染。直接污染是指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接触铅或者由于生产工艺的原因直接加入含铅的原料,涉及到食品制作工艺及盛装食品的器皿:马口铁、陶瓷和搪瓷等材料制成的食品容器常含有较多的铅;含铅罐头食品、皮蛋及爆米花等食品的生产也易存在这种情况。间接污染是指食品原材料在生长、生产过程中通过土壤、空气、水等途径导致铅污染,例如含铅的废水废渣排放污染水体和土壤后,进而污染食物;含铅农药的使用也可造成农作物的铅污染。

8.宁晋县百信食品厂生产、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惠多多平价超市经营销售的梅雅滋葵花宝典酥性饼干(散装称重),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0.47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5g/100g);

9.嵩明县小街镇宏利食品厂生产、彝良县角奎镇大坝子(综合市场)亨特购物中心经营销售的宏利食品瓜子酥(散装称重),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0.27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5g/100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速冻调味(生)小黄鱼被检测出过氧化值超标,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被氧化,也可能是产品储运的环境条件控制不当。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长期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对人体的健康非常不利,因为过氧化物可以破坏细胞膜结构,导致胃癌、肝癌、动脉硬化、心肌梗塞、脱发和体重减轻,对心血管病、肿瘤等慢性病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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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新城集贸市场匡响娥鱼摊经营销售的泥鳅(散装称重),恩诺沙星(实测值:110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11.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司岗里农贸市场陈志英鱼摊经营销售的泥鳅(散装称重),恩诺沙星(实测值:694.24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或者经营商贩在养殖和贩卖的过程中不规范的使用兽药,并不严格的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造成的。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头昏、头痛、失眠、皮疹、皮肤瘙痒等。

12.红河州金平县勐拉镇集贸市场综合集贸市场冯小王经营销售的白芹,毒死蜱(实测值:0.29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毒死蜱,是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杀虫剂,长期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品,容易引发头痛、头昏、恶心、呕吐、出汗、流涎、肌肉震颤,甚至抽搐、痉挛,昏迷,对人体健康可能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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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陆良县中枢街道西华集市多滋味百货店经营销售的黄花菜(散装称重),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5.31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g/kg);

14.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金甲市场贵洪调料经营部销售的干山药(散装称重),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95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对食品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遇水以后形成亚硫酸。其氧化时可使食品的着色物质还原褪色,亚硫酸对食品的褐变有抑制作用,对细菌、真菌、酵母菌也有抑制作用,因此既是漂白剂又是防腐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蔬菜干制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2g/kg。蔬菜干制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了改善蔬菜干制品的色泽,从而超量使用二氧化硫,也有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但如果长期过量摄入二氧化硫,可能会对健康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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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五洲国际广场华达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0.24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4-氯苯氧乙酸钠,又称防落素,为白色针状或棱状结晶,略有酚味,易溶于水,性质稳定,长期存放不变质,是一种内吸、广谱、高效、多功能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在豆芽生产中的应用比较广泛,它可以促进豆芽下胚轴粗大,减少根部萌发,加速细胞分裂。4-氯苯氧乙酸钠,对人体有积累毒性,长期食用会对人体产生蓄积危害,如使儿童发育早熟,女性生理发生改变,对人体有致癌、致畸的作用,即使有些危害不会在短时间内出现,但是长久沉积必然会给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可能是由于豆芽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而违规使用。

16.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一品香食品厂生产、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渡船坝社区鱼塘小区刘润莲商店经营销售的国丰纯味精(200克/袋),谷氨酸钠(实测值:93.5%,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99.0%);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谷氨酸钠(C5H8NO4Na),是谷氨酸的钠盐,味精的主要成分,属于天然的最丰富的非必需氨基酸之一,主要作用是增加食品的鲜味,可用于汤和调味汁。鲣鱼(柴鱼片)、鸡肉、猪肉、牛肉等蛋白质或干香菇、松茸等菇菌类经过熬煮,也可以获取相同物质。《谷氨酸钠(味精)》(GB/T 8967—2007)规定: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谷氨酸钠≥99%;加盐味精应符合谷氨酸钠≥80%。味精中谷氨酸钠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商家为控制成本,添加氯化钠,导致谷氨酸钠含量不足。谷氨酸钠不达标主要影响味精的品质,表明产品鲜味不足、质量不过关,但是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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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螺峰路壮华物流中心月香居餐馆经营销售的包谷酒(散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00152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甜蜜素,其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添加剂。甜蜜素是一种常用甜味剂,属于非营养型合成甜味剂,其甜度是蔗糖的30~40倍。甜蜜素,无臭、味甜,为无营养甜味剂。加热后略有苦味。分解温度约280℃,不发生焦糖化反应。酸性环境下略有分解,碱性时稳定。其浓度大于0.4%时带苦味,溶于亚硝酸盐、亚硫酸盐含量高的水中,产生石油或橡胶样的气味。具有非吸湿性,不支持霉菌或其他细菌生长。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甜蜜素”属于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可以作为甜味剂,其使用范围为: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水果罐头、腐乳类、饼干、复合调味料、饮料类(包装饮用水除外)、配制酒、果冻的最大使用量为0.65g/kg;果酱、蜜饯凉果、腌渍的蔬菜、熟制豆类最大使用量为1.0g/kg;脱壳熟制坚果与籽类最大使用量为1.2g/kg;面包、糕点最大使用量为1.6g/kg;带壳熟制坚果与籽类最大使用量为6.0g/kg;凉果类、话化类、果糕类最大使用量为8.0g/kg。另外,糖尿病患者、肥胖者可用其代替糖。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制定的甜蜜素的每日允许摄入量(ADI)为11mg/kgbw。也就是说,对于一个体重60kg的成年人来说,即使每天都吃到甜蜜素,只要其每天摄入量不超过660mg,就不会给人体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而且由于甜蜜素的甜度很大,一般情况下也很难通过正常的日常饮食达到有害摄入量。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角度,甜蜜素是有充分的风险评估结果的,正常的使用量不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危害。甜蜜素作为我国的合法添加剂,在酒类产品中只能用于配制酒,配制酒又称调制酒,是一种混合的酒品。如果在白酒中使用甜蜜素,就属于超范围添加,是一种违规行为。与配制酒不同,白酒是按照传统的工艺生产的,要求不允许加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外来物质,如香精、香料,包括甜蜜素在内的各种甜味剂都是不允许添加的。按照我国现行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白酒是不允许添加甜蜜素的。

18.凤山镇龙泉社区中心商城卖酒人家商店经营销售的纯苦荞酒(散装 55%vol),甲醇(实测值:1.01g/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6g/L);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00375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甲醇,是一种麻醉性较强的无色液体,又称“木醇”或“木精”,它能无限溶于酒精和水中。甲醇有酒精的外观,有温和的酒精气味,有烧灼感,甲醇对人体的危害性较大,白酒中甲醇超标会产生以下危害: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对视神经和视网膜有特殊选择作用,引起视神经及视网膜病变,可有视物模糊、复视等,重者失明。急性中毒:短时大量吸入出现轻度眼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口服有胃肠道刺激症状);经一段时间潜伏期后出现头痛、头晕、乏力、眩晕、酒醉感、意识朦胧、谵妄,甚至昏迷。代谢性酸中毒时出现二氧化碳结合力下降、呼吸加速等。慢性影响:神经衰弱综合征,植物神经功能失调,粘膜刺激,视力减退等,皮肤出现脱脂、皮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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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云南恒海工贸有限公司生产、昭通市镇雄县盐源镇杨秀斌副食店经营销售的乌蒙缘菠萝爽果味饮料(240mL/罐),菌落总数(实测值:610,700,780,75,2100,4CFU/m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0,M=10000CFU/mL);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菌落总数,是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的指示性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危害人体健康。造成菌落总数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落总数较高,杀菌工艺未达到要求导致;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所致;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有关。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菌落总数虽然不是什么直接的致病菌,但如果菌落总数超标严重,当其随食物进入人体后会破坏肠道里正常的菌落环境,引起腹泻、损伤肝脏等身体器官。食用超标严重的食品后,可使人患上肠道疾病。菌落总数超标也意味着致病菌超标的机会增大,增加危害人体健康的几率。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令辖区内相关市、县级监管部门立即依法开展核查处置,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及时控制风险,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及时将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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