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企业外包 (如何看待高校外包食堂)

谈论外包,先容笔者做一回文抄公,以下是关于外包的一段描述:

外包是指企业动态地配置自身和其他企业的功能和服务,并利用企业外部的资源为企业内部的生产和经营服务。 外包是一个战略管理模型,所谓外包,在讲究专业分工的二十世纪末,企业为维持组织竞争核心能力,且因组织人力不足的困境,可将组织的非核心业务委托给外部的专业公司,以降低营运成本,提高品质,集中人力资源,提高顾客满意度。

以上简短描述,大致描述了外包的理想本质。因为人力的不足,或者为了经营组织的精简的目的,将一部分生产经营委托给第三方。

人力不足,合理状态下应该是一些中小企业,或者某些大型企业,在某些非持续性的或者突发生产状况下,生力能力不足或者本身并没有应付某一特殊要求的技术人员,这个时选择外包以补充生产能力。这个是外包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合理的。比如一些小的制衣企业,接到一笔大的订单、或者为了应付旺季,实体企业要做某个辅助功能的手机应用程序等等。不可能要求这些企业长期雇佣许多非常规业务所需要的人力资源。

再来看看为精简生产组织而使用外包。这点怕是常人最难理解的地方,依照常理,这里特别强调下,从文章开始到这段结束,谈论的依然是理想的情况下。在理想的情况下,外包状态下,每个个体其应该做的事,与劳动所得不是应该与非外包一样吗?这分为两点来说,第一点涉及到一个组织效率的问题,简单说就是一个企业管一个员工比管一百个员工更高效,高效的情况下成本就低了,而且做事的标准也十分可控,打个比方说,一个企业只有一个成员,这个成员肯定就是老板自身了,于是,老板想多赚钱,就得十分精打细算的运营这个小型的企业(个体户就是这个样子);当一个企业只有十个员工的时候,这个时候老板可以盯着每一个员工,理想情况下的精明老板可以及时发现企业中的各种情况,并且可以进行一些言传身教,准确传达自身的各种想法,等等,这个时候的企业还是比较高效的;当一个业务发展到一千个人的时候,这个时候老板肯定不能直接管理大部分员工了,同时无论是信息传达的准确性,还是个体寻利的特性(寻利这个词看起来很具有贬义,其哲学意义上其实是有中性来源的,不在本文中讨论),等等,企业的效率必然下降;然后再做个假设,如果这个企业的员工有一千万人,其管理难度怕是向管理一个小国家靠近了(当然其难度肯定不如管理一个国家的,因为企业一身都是管理某些特定的生产活动,而现代国家差不多涉及到国民的生老病死了)。基于上面,其实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企业的员工越多,其管理的效率越大,其效率越低,而且不妨做一个不严谨的推广:企业的经营规模超过特定的规模之后,规模越大,包括员工数量、经营范围等等,其效率必然越低,而且其效率在某个比较大的范围内,随着经营规范的增大,其效率降低得更快。这篇文章并不准备详细证明这个结论。而外包,就将许多非核心的生产进行打包,有以限的评测指标,明确的价格承包(或者委托)给第三方,对于企业来说,屏蔽了诸多企业生产经营的细节(比如可以不用管理外包出去的生产过程),通过有限的付出实现了指定的目标。可以看出,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经营较稳定企业,理想情况下外包的确能提高生产效率。再来说说第二点,这个其实比较简单,参考下“某为”,做事的员工分为外包与正式员工,待遇差别就出来了,更低的成本就完成了企业所宣传的高福利,正式员工也的可以获得更多的培养资源,等等。

上面谈论了外包在理想状况,在有限的一些情况下,其节约成本等合理性的确是存在的,下面来看看真实状态下的社会外包。从社会劳动者的角度看,外包大多数可以用“差”与“乱”来形容(笔者从心里不喜欢外包)。“差”就是待遇差、保证差、发展培养差;”乱“就是走各种灰色地带,钻各种法律法规漏洞。普通大众的反应也直接,外包大多情况下被当作最后的选择。但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或者某些不怎么合规的企业(比较某些关系较铁),等等,正好相反,越来越喜欢外包。来看看外包这种糟糕现象的深层原因,先看看理想情况下的外包,从直接的经营企业、到外包单位、再到员工,相对于直接雇佣员工,外包多了最少一层关系,在涉及利益关系时,利益随着层级的增加递减,相反风险与代价,随着层级的增加而增加。通俗地讲,直接的经营企业给予的报酬,外包企业会优先从其中获利,再然后给予工作的员工,而对于风险,直接经营企业转嫁给外包企业,外包企业会试图放大给予员工。其中包括直接的企业也必然会利用优势地位减少外包成本。在社会非理想情况(现实情况)中,这其中的利益关系必然高于三层,如在直接的生产企业与外包企业之间必然存在另一个寻利层等等。文化点的说法,劳动者被剥削的程度随着利益关系层级的增加而增加,即外包关系中的直接工人在理论上待遇比直接雇佣的工人待遇更差。再来看看现实原因,许多生产单位在委托外包时,其必然参考企业内部成本,委托外包付出正常状况下必然低于企业内部成本,也就是说,如果这个企业内部成本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那么其委托付出必然需要等于或者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在此基础上其十分倾向于除去机会成本(如劳动者意外等),而外包方以及中间的寻利方必然盈利的目的,使得直接劳动者的待遇会一降再降,进而出现了许多走灰色地带的外包机构,比如某团外包使得劳动者无法得到正常的社会保障,而直接经营企业通过第三方外包绕过法制,而外包方通过鉴定不完合规的协议规避风险,更有甚者,许多外包方都是小团体,根本不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遇事跑路的风险是比较高的。发展培养差这就不用多说了,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公企,将外包更是发挥得淋漓尽致,笔者有家里人就在某铁从事比较中坚的技术施工,然而却因年近五十无法转正。

以上,从社会普通关系的角度看来,外包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但对其监管是需要大力加强的。然而事实上,比较理想的监管在当前的环境下是不大现实的。就比如在当前较的环境下,许多公共单位给出的外包招标出价不少,但直接实施方待遇却一般,而且呈现出离上层机构越远其表现越糟糕的现象(这涉及到社会结构中另一个称作“高度”的概念,这里并不能据此抨击政策,这些规律在所有存在的群体中都存在,提出这些问题与概念的目的是对其进行改善,但并不在本文叙述)。期待社会所做的努力便是严格监督使得外包行业的工人形成获利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以及立法上进一步加强直接员工与直接经营企业的责任关系(根据利益确定关系的原则,笔者认为进一步的立法是可行的)。

文章到这里,在普通法理上大致上完成了对外包的叙述。但作为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人,或者是熟悉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个体(这里不得不提一句,笔者个人的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与中国传统思想相合的,这个从结果论来看,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生根发芽并不是偶然因素,事实上彼时中国是以农民阶级为主体,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生根发芽的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些重要理念上,本文不进行详细叙述),对上面进行的对外包的叙述并不觉得满意,在笔者看来,对外包应该在立法上予以一定的限制。这包括了如下理由,在私有制社会下,在未明确破坏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尊重私有自主为主要前提;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在这里笔者认为中国特色应该有个更清楚更直接的理论禅述),在不严重违背社会生产效率的前提下,应该秉承有益于广大劳动者的宗旨,做到谁受益,谁直接担负(责),减少中间层级对工人直接的利益剥削。对于企业规模过大而导致的经营效率过低,其应当通过适当减少规模以达到提高经营效率(实际上大部分企业能维持大规模并不是其本身的效率或者能为,而是借助于过于特定时期的成功形成的紧固的壁垒,换句话说,仅从社会生产效率的角度看,大部分长时间维持的大过规模企业于社会而言,是不合理的,这点在原由并不在本文叙述)。因此立法上对于长期固定生产的外包有着进行限制的法理性,至少,对于公企应该予以禁止(这可着重体现社会主义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