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否有效

因违法招投标造成中标无效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无效。关于中标无效,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共有六种情形:
①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拓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克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③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④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⑥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7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以上六种情形均会导致中标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发生上述情形的导致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法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该法重新进行招标。因此,违法招投标造成中标无效也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另外,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先开工后补办招标及中标手续不改变合同无效的认定。现实中,许多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开工,甚至已经建设完成,发包人才办理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补办招标及中标手续后,承发包双方再次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备案手续,由此形成前后两份施工合同,这两份合同是否有效呢?根据《招投投标法》第43条的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以及《招标投标法》第55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因此,在进行招投标之前就先行确定了工程承包人,是对《招标投标法》严重的违法,应当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类合同必然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