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入职 (e租宝员工判了多少年)

e租宝员工判了多少年,e租宝员工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2020年5月25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

被告人李某辉(负责人)、谢某帆(业务一部团队经理)、周某力(业务一部经理)、陈某(销售一部团队经理)在任职期间,未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按照一诺日晟(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安排,组建、管理衡阳营销团队,组织业务员,通过电话询问、发放宣传资料、举办理财沙龙、业务员直接推荐等方式,以高额预期年化收益率9%-14.6%为诱饵,在衡阳市区厂家属区、钢管厂家属区等人员密集的地方公开宣传钰诚集团“e租宝”平台内系列理财产品,并通过介绍、指导集资参与人*载下**“e租宝”App客户端,实名认证、绑定手机号和银行卡,集资参与人在充值后选择购买“e租宝”平台内的系列理财产品进行投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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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一诺日晟(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共从集资参与人处吸收资金共计114704400.9元,投资人数共1131人,其中,被告人李某辉作为负责人期间(2015年11月16日至12月8日),吸收资金为17740763.74元,其中本人及直系亲属资金为65031元,其他人员资金17675732.74元。投资人数为445人;被告人谢某帆任职期间(2015年2月1日至12月8日)共吸收资金28270622.52元,其中本人及直系亲属资金为1706282.58元,其他人员资金26564339.41元。投资人数为208人;被告人周某力任职期间(2015年2月1日至12月8日)共从集资参与人处吸收资金17353500.35元,其中本人及直系亲属资金为42845.55元,其他人员资金17310654.8元。投资人数为119人;被告人陈某蓉任职期间(2015年2月1日至12月8日)共从集资参与人处吸收资金7849109.01元,其中本人及直系亲属资金为672920.41元,其他人员资金7176188.6元。投资人数为82人。一诺日晟(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共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利息共计33136189.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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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一、被告人李韶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谢博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周玮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四、被告人陈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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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年2月19日

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威海地区成立分公司后,被告人姜某彬先后担任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代理负责人,被告人邱某燕担任部门负责人,在其母公司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基础上,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组织公司或部门人员采用散发宣传彩页等手段进行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且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姜某彬、邱某燕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姜某彬在担任分公司代理负责人的一个月期间,起主要作用;在担任第二分部部长的三个月期间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退缴个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法对姜锡彬减轻处罚。被告人邱玲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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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姜某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邱某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没收被告人姜某彬违法所得人民币35211元、邱某燕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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