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整治
2017年3月起,上海公安交警部门试点首套抓拍机动车“左转不让直行”违法以来,截至目前,全市用于抓拍机动车“左转不让直行”、“大弯小转”等违法行为的复合型电子警察设备已增至35套,累计查处“左转不让直行”违法行为42651起,“大弯小转”违法行为66481起。

典型案例

▲2018年6月14日8时9分,牌号为沪GH7800的小型轿车在大统路中兴路路口,实施“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违法行为。

▲2018年6月5日8时21分,牌号为苏E773KK的小型轿车在*藏西**北路柳营路路口,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被记3分,处罚款200元;“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违法行为被记2分,处罚款100元。
复合型电子警察上线后针对机动车“左转不让直行”、“大弯小转”等违法行为已经起到了明显的震慑作用,对机动车驾驶人以往错误的驾驶习惯进行了有效纠正。
沪GV3712大众出租车规范左转通行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 来源:第4焦点上海交警微发布
- 法治上海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