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法院: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9)粤1391执596号
立案时间:2019年3月27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李洋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3504271989****001X。
户籍住址: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尔路21号东湖大厦1002A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粤1391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李洋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50000元,并负担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7125元、保函费7100元、执行费14008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本院立案执行后,经依法传唤,至今仍未履行生效裁判义务。
法律后果: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或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因此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本院将会把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查起诉。
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其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进行举报,举报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钟法官
电话:0752-5567090
地址: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镇新澳大道四街四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