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末期贪污 (民国日本侵占第一家煤矿)

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了采矿权条例,禁止盲目开采,号召振兴民族工商业,履行实业教国。博山的民族工商业应运而生,民营煤矿蓬勃发展,到1937年“七·七事变“前,较具规模的民营煤矿有36家,开采矿区59个。

民国时期日本侵华事件,民国哪年日本侵占东坝

从1915年秋开始,日本人的资本和中小企业家,利用民国政府的软弱和博山中小民营煤矿资金不足的弱点,有计划采取向民营煤矿先预付资金,订立低于市场价格的买煤契约控制矿权,后再以租采或收买富矿方式蚕食和吞并了许多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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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精典日本东和商社对博山信成公司的控制和吞并,信成公司在黑山前黄家大洼有四眼煤井,日本东和商社见该矿煤质好、可炼焦、遂于1916年与之缔结了买煤契约,预付资金3万元。1917年3月又预付资金5万元缔结了续约,续约内容除包买由现生产的煤炭以外,还包买了当时信成正在呈请开采的福山坡、王家裕、大岭根的煤炭,如果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条款,信成公司将赔偿日本东和商社巨额赔款。至同年7月,日方以信成没有按原契约履行,煤质未达标,煤量有问题等等,骨头里挑刺,找各种借口、做实信成违约,上法院求偿,逼其再缔结租借开采合同,限期15年,此后,信成公司生产的煤沦为东和商社控制经营,此时矿区面积达6123.5亩。

日本资本家的胃口愈来愈大,日本东和商社控制信成公司的生产煤,1921年又提出注资合办。时任信成公司的总经理陈输轩与日本东和商社三它俊二在1923年3月,向民国农商部呈请合办该矿,9月得到批准,次年7月宣布合办正式成立,改名为中日合办博东公司。日方资金一再扩大,初议合办时为60万元,1924年7月增至100万元,1929年又猛增到150万元。其资金名为中日各半,以应付民国法律,政府监管,实际华方除以矿区评估作价50万元外,其余部分系向日本借贷注资。董事、监事表面上中日人员对等,但实际上华方人员限于一般事务方面管理,重要事务由日本人管理。这样从资金到人员,从生产到经营大权全操作在日方手中。

这时,日本控制下的博东公司才用各种无耻方式侵吞博山各处煤矿。1935年,博东公司无中生有诬告民营东鲁煤矿采煤越界,博东公司重金收买地方官员,使博山地方官府与日本人狼狈为奸,将东鲁煤矿矿业主逮捕入狱,该矿被迫停产6年,至1940年终被强令中日“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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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事变后,日军于1937年12月侵入博山,日本帝国主义对博山矿区的掠夺,就从经济逐步蚕食吞并,变成了公开武装军事占领,在日军*力武**保障下,进行公开掠夺。

1939年1月,日本山东矿业公司(日本军方背景),名义上出资300万元,收购了博东公司,更名为山东矿业公司黑山采炭所,完成了全部煤矿吞并,至1945年,共掠夺式开采博山煤炭125.3万吨。

1948年3月博山全境解放后,人民政府直接没收在博山的煤矿,收归国有,成立了国营煤矿,这些煤矿才回到中国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