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份,苏祖全(以下简称苏先生)在柳州迅和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5万元左右购买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号BC6222,红色),同时向公司交了2000元押金(押金待车贷还清退还),车贷期限为3年,每期月供13000元。由于挂靠柳州迅和运输有限公司,因而车贷合同行驶证都为公司的名字,而非苏先生本人。 2020年12月份,苏先生驾驶货车桂BCD622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根据与公司签订的《车辆管理合同书》,苏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苏先生的车辆以及证件
由于货车出了事故,被J警队暂扣了2个月。苏先生在此期间需要筹集赔偿款,无能力还车贷,暂停还*款贷**。当货车从J警队开回桂林市阳朔县白沙镇苏先生的沙场后,柳州迅和运输有限公司在苏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下将货车私自开至公司另作他用。
苏先生得知此事后,电话与公司协商,并告知公司本人无能力赔偿死者家属,欲将货车卖掉或者委托公司将车辆卖了用于赔偿,当时公司说没问题。没想到车到柳州后一个月时间不到,公司就变卦了。
期间有人联系苏先生买车,需要到柳州看车,苏先生与公司负责人打电话请求安排看车。负责人当即明确告诉他这车已经是公司的了,苏先生质问公司负责人,由于货车挂靠在公司名下,行驶证上的名称是柳州迅和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声称:“有什么能证明这个货车是你的?”苏先生与公司吵了一架,决定不要这辆车了,那就意味着保险公司拒赔超载的那10%(45000元)也由原公司赔偿。
2021年10月受害人亲属将连带责任人一并告上F庭,请求赔偿未赔偿的45000元。由于车辆所有权归柳州迅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F院庭审判令运输公司支付保险公司拒赔的45000元,诉S费2582元,执行费614元,后由F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交通运输公司将苏先生起诉到阳朔F院,向阳朔F院提交证据证明该车是他的,按照合同约定,虽然公司和苏先生承担连带责任,但苏主要责任,运输公司向苏先生追偿48196元。
苏先生傻眼了,该公司怎么能这么操作,这不是趁人之危,里外都占便宜吗?接下车辆的所有权,不愿意承担追偿责任。苏先生要卖车,又将车开走,并阻止他卖车。这是什么逻辑?全程就是将负债累累的他卷进去,由于没钱赔付,阳朔F院通缉苏先生限制消费!

挂靠运输经营行为系违反强制性行ZF规而被明令禁止的行为。虽然在造成损害的过错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可能并不相同。但二者之间相互明知,共同实施非F行为,两者的过错相互结合造成事故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涉及挂靠车辆所有权归属认定具体到个案,可基于车辆买卖合同、购车发票等证据,结合车辆实际占用情况判断所有权归属。实践中,挂靠方往往举证困难,乃至其所持购车凭证记载的购车人为被挂靠方。此时,在确认双方之间确为货运车辆挂靠F律关系的基础上,着重对购车、交付等相关事实进行审查,并根据车辆的实际占用情况,结合合同约定、庭Shen陈述、查明事实等,综合认定车辆所有权归属。
祸不单行、雪上加霜的是,为了偿还意外事故的款项,苏先生想将名下(和别人合伙买的)一部挂车桂J12167卖了急用。此前,大概2020年10月, 苏先生在广西贺州用挂车(桂J12167),向上海凯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以合伙人的名字。


苏先生与朋友一起购买的车辆以及证件
然而联系上海凯京公司,怎么都联系不上。由于联系不上凯京公司,广西贺州分部这边又一直催还车贷。实在没能力了,苏先生让广西贺州公司联系凯京公司卖车。
谁知一个月不到,广西贺州的催收人员以不还车贷为由,叫人砸开苏先生车的玻璃,擅自将车偷开走。苏先生打电话问广西这边的催收人员 ,他说是上海凯京公司叫偷走的,有什么事找上海凯京公司,随便怎么投诉。然而苏先生根本联系不上凯京公司,这不是套路贷吗?情节严重,将套路贷认定为诈骗犯罪。
苏先生打电话到上海普陀区政F工商J几十次了,都没有取得联系电话。在苏先生没过户的情况下,该公司竟然把车租卖给别人使用两年多,已涉嫌侵占他人财物。苏先生希望凯京公司归还车辆,或者对苏先生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恳求相关政F单位能够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该公司相关违F行为进行查处。苏先生也请广大网友若发现车牌号为“桂J12167”的半挂车的位置后,能够联系他,必当面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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