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负责人怎么判刑 (物业工作人员处罚标准)

今天分享一个案例,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广益社区景江雅苑小区发生火灾,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事故,所在物业的法人和项目经理因消防安全责任罪被判刑,从这一判例可知,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是物业管理企业,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在消防安全合规做的不到位,因火灾造成重大的损失,物业管理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就需要承担刑法一百三十九条处罚(消防安全责任罪)和民事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知道,物业企业怎么来做到消防安全合规,维护小区的消防安全及避免可能的损失。以案说法,引以为戒。物业企业及相关人员被追责的主要原因是以下几点,物业公司未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景江雅苑小区服务期间,对电缆井疏于管理,竖向封堵不严,未上锁导致堆满杂物;日常防火巡查流于形式,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消防水泵无法启动,防火门损坏,楼梯间内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消防单位鉴定意见)。

那么物业企业和物业责任人员,需要怎么做,才可以尽到消防安全责任:

1、消防安全相关岗位人员,需要执证上岗,对整个消防系统要非常熟悉,在紧急情况时,能做出相当的操作。

2、物业企业要照消防安全法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执行,我们说制度是企业的法律,也是企业合规的基础。

3、日常工作照制度执行,并且做到有迹可寻,处处留痕,形成管理档案。

4、在日常巡检中,发现有设备设施故障,能紧急维修的,必须做到及时维修,需要报业主方大修,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必要时要联系社区,街道等部分协助推进。

5、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建筑材料不合规,施工不合规(前期承接检查时),要敢于提出,要求整改。业主乱堆放等各种有障消防安全的行为,要敢于制止。

主要案情如下: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广益社区景江雅苑小区物业系由长沙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以下简称“广居物业公司”)。被告人周先林系广居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蒋家金系广居物业公司驻景江雅苑小区物业主任。雨花分局黎托派出所分别于2019年6月19日、2019年12月12日两次对景江雅苑小区进行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就该小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但两被告人未改正。

2019年12月23日凌晨2时44分,景江雅苑2栋1单元5楼至6楼电缆井因穿刺线夹分支线路连接处发生故障引发火灾,过火面积约16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电缆井内强电、弱电以及设备被烧毁,相关区域烟熏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5070元。经长沙市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广居物业公司未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景江雅苑小区服务期间,对电缆井疏于管理,竖向封堵不严,未上锁导致堆满杂物;日常防火巡查流于形式,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消防水泵无法启动,防火门损坏,楼梯间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损坏。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周先林、蒋家金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日起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物业系由长沙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公司)管理。被告人周xx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起被告人蒋xx任该公司驻景江雅苑小区物业主任。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黎托派出所于2019年6月19日对景江雅苑小区进行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存在未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常闭式防火门常开、单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遂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由被告人蒋xx签收。被告人蒋xx经向被告人周先林提出后,二被告人均未组织进行有效改正。

2019年12月23日凌晨2时44分,景江雅苑小区2栋1单元5楼至6楼电缆井因穿刺线夹分支线路连接处发生故障引发火灾,由于该电缆井内强电桥架内的电缆为非阻燃电缆,电缆井内竖向封堵不严,又未上锁,堆放有可燃易燃的杂物,导致火灾在很短时间内迅速蔓延,起火后火势从起火部位迅速向上蔓延,非阻燃电缆、弱电线路、电缆井内杂物等大面积燃烧,产生高温有毒烟气;部分楼层电缆井竖向封堵不严,电缆井防火门密封不严,大量高温有毒烟气从电缆井散发公共区域;物业管理不善,大部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强行敞开状态或损坏无法关闭状态,导致大量高温有毒烟气进入楼梯间,妨碍逃生;消防水泵无法启动,导致室内消火栓缺水,延迟了火灾扑救时间,增加了扑救难度。致使造成2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6平方米,电缆井内强电、弱电以及设备被烧毁,相关区域烟熏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5070元。

公诉机关就关于指控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黎托派出所还于2019年12月12日对景江雅苑小区进行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存在未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常闭式防火门常开、单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遂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由被告人蒋xx签收)一事提交了《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黎托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与《责令改正通知书》等书证与被告人蒋xx的供述等证据,证明2019年12月12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黎托派出所民警吴益忠、舒怀经检查后制作《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黎托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标注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无涂改),并以未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单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向xx物业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由被告人蒋xx签收。通知书的4处时间有3处涂改修正(其中2处为年份、1处为月份)。因被告人蒋xx的辩护人提出该份责令改正通知书系案发后补签,为此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出具情况说明,说明2019年12月12日11时许该所民警吴益忠、辅警黄帅对景江雅苑小区进行消防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时任广居物业公司经理的被告人蒋家金进行整改,随后到物业办公室填写检查记录并现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被告人蒋xx签字确认,并表示按照要求整改。由于书写时和被告人蒋xx进行交谈,导致日期填写错误,系笔误,事后发现通知书上的日期笔误后,民警吴益忠进行了涂改修正。被告人蒋xx在公安机关与公诉机关进行的多次讯问中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但之后翻供,称责令整改通知书是出事后的当天下午补签的,但未说明翻供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x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蒋xx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

1、 物业公司所管理的景江雅苑小区内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物业所管理的景江雅苑小区2栋大部分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违反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