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混业经营模式 (金控发展现状)

金控公司,金控混业经营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

近年来,以花式百出的金融乱象,给监管者最深刻的教训就是:凡是搞金融均须持牌经营、凡是金融业务均须纳入监管。这一点,从决策层到理论与实务部门,目前应该已形成了广泛的共识。是否持牌或成为实施金融监管的一条基本逻辑。

某种程度上,非持牌金融类机构恰恰成为监管的难点和“真空地带”。这方面,除了活跃、腾挪于互联网的各种APP及其背后的“金主”外,最显眼的莫过于林林总总的金融控股公司。据有关统计,企业名称含有“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字眼的公司将近5000家。作为一种客观存在,金融控股公司既享受着监管套利的空间,由始终处于非持牌的尴尬之中。

现在,靴子终于落地了。9月13日,继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准入决定》)后,人民银行同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这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从此告别“三无”(无准入、无规范、无监管),步入监管的殿堂。

谈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混业经营显然是一个绕不过的话题。《准入办法》《金控办法》的出台是否意味着金融分业经营格局的重构,或者混业经营的全面破题?

尽管按照央行权威人士的解读,《金控办法》的实施不改变我国现行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是对现行格局的完善和补充。但是市场或许并不这么认为。

首先,《金控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形态的认可,本身就表明了对混业经营的态度。

实际上,《金控办法》对金融控股行业的发展的基调应该是规范与鼓励的,这一点从办法第二章设立和许可的相关条款与表述可见一般。按照一般的理解,在许可问题上,应该是申请主体符合一定条件才可能设立,——条件的严厉或门槛的高低与否可以传递出政策面对这一行政许可事项的态度:限制、审慎或鼓励。

而《金控办法》的表述是,“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这用的是“应当”而非“可以”,已经不完全是自主申请的概念了,而是有必须的意味。这恰恰体现了近年来监管层“凡是搞金融均需持牌、凡是金融业务均需纳入监管”的理念,既包含了监管对现有金融控股行业的规范要求,——持牌经营,也包括对这一行业存续发展的充分认可。

前不久网传证监会计划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或将从几大商业银行中选取至少两家试点设立券商,也从侧面印证了监管层对金融混业经营的态度。

金控公司,金控混业经营模式

其次,混业经营已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市场选择。

纵观全球金融发展的进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已经成为近百年来金融业发展进程中的基本旋律。从1933年大萧条期间美国实施银行业分业经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到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再到《多德-弗兰克法案》,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银行业的管制,经历了由普遍实施严格分业经营到纷纷放弃分业选择混业的嬗变。

显然,“混业——分业——混业”是金融业发展模式演变的基本轨迹。但是,由混业到分业,再由分业走向混业,这不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简单回归,而是一种螺旋式上升。这其中交织着金融业对盈利、风险的考量,对利与弊的权衡,也包括信息技术革命、金融工程技术与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对混业经营的催化。

再次,混业经营在我国本已成为是一种客观存在。

实际上,我国金融业已出现部分混业经营的新业态,包括业务的混合和组织的混合。自2002年国务院批准中信、光大、平安为3家金控集团综合试点以来,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涌现。一些大型的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牌照齐全的控股集团;一些银行机构通过异地注册公司和信托等形式,间接持有证券、基金等公司股份,进行跨业经营;一些非金融企业通过投资控股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业。具有典型混业经营特征的金融控股公司实际上已成为我国客观存在的一种业态。

诚然,我国分业经营模式的形成与发展有其历史渊源和实践基础,也经历了时间的检验。但金融业发展的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分业或混业,不应成为恪守不变的、必须坚持的模式。关键要看具体发展模式是否能最高效地实现对金融资源的配置,是否能最大可能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推动功能,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从追求资源效益最大化角度看,如果让市场选择,金融走向混业应是必然趋势。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将成为混业经营最直接的驱动。

尽管不容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产生形成的背景不一样,动机也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这种金融组织模式将以股权为纽带处理市场关系,通过营销协同、资产协同和管理协同,有效整合金融资源并进行市场化运作,以获取金融资源效益最大化。

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无疑使这种形式成为资本的追捧。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通过这种形式可以实现跨界经营,甚至于谋求监管套利;另一方面,产融结合高级的发展形式,就是形成金融控股集团。客观上,产融结合是经济发展的需求。地方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内部产业需要不断聚合,优势产业需要形成,资金也需要集约管理,这些都需要良好的载体来完成。从资本的本性看,产业资本在实体疲软情况下,势必很难经得住金融的诱惑。

可以预见的是,监管给金融控股行业发牌照,在净化市场的同时,某种程度上也将极大地激发市场对金融控股的热情,进而推进金融混业经营的进程。

应该说,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就是金融混业经营的典型范例,并不因其内部各子公司之间的专业性和相互独立性而改变;相反,保持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的相互独立性与专业性,恰是对这一混业经营模式的组织保障。问题的关键不在承不承认混业经营的存在、允不允许混业经营;而是混业经营就在那里,已然生根发芽。需要做的是,如何充分发挥金融控股这种金融组织形式的优势和积极作用同时,努力识别其潜在的风险与问题。

央行行长易纲曾在其2009年出版的《中国金融改革思考录》中直言,“关于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这个问题恐怕还要再争论100年。”其实,分业也好,混业也好,归根结底取决于市场的需要,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内在逻辑。应把金融分业与混业经营的选择权交给市场,让市场去判断、去选择。

混业经营并不可怕。关键是监管如何适应混业经营的变化,从体制机制方面做出适应性调整;如何构建一种高效的监管框架和监管机制,既能厘清监管的边界,避免监管空白与监管交叉,又能实现穿透式监管,避免监管套利。当然,分业监管或合业监管,其实与金融业运行模式并非一一对应,无需墨守成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