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2015.08.20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作者: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官方典型案例)
【案件正文】
【基本案情】
2014年,国投保理与天谷公司签订《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国投保理同意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方式,受让天谷公司对特定买方基于商务合同有权要求买方于应收账款到期日给付一定金钱之应收账款债权。国投保理在受让天谷公司应收账款债权的基础上,向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和保理融资服务。在受让的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国投保理有权向天谷公司追索,天谷公司应无条件偿还国投保理融资款,并支付利息等费用。业务性质为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双方选择隐蔽型保理,暂不将转让的事实通知买家。如到期天谷公司不回购,国投保理再将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天谷公司向国投保理申请保理融资金并将对其雪津啤酒公司享有的所有应收账款转让给国投保理。保理融资期间,国投保理未收到应收账款。2015年1月,天谷公司向国投保理支付了540万元的溢价回购款。之后,天谷公司未再履行溢价回购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国投保理作为一家经过批准的商业保理公司,与天谷公司签订的以转让应收账款为基础、提供融资服务的合同,符合保理合同的构成要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隐蔽性保理方式,在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前,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并不影响国投保理与天谷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效力。保理融资期间,监管账户没有应收账款入账。保理融资期限届满后,天谷公司仅支付了540万元溢价回购款,合同约定的溢价回购情形成就,天谷公司应继续支付剩余溢价回购款500万元。
【典型意义】
在国家相关政策扶持下,前海合作区与自贸区的商业保理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12月底,在前海合作区与自贸区注册成立的商业保理公司数量已经突破1600家,位列全国第一,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248亿元,业务总额约为510亿元,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
本案例涉及的是暗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区分的。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目前,在国内所开展的保理业务种类多数是明保理。暗保理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保理商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供货商通过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情形。商业保理公司创新暗保理的业务模式,一方面满足了资金状况不佳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在商业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扩展了自己的业务范围。本裁判对暗保理的业态创新予以支持和指引,有利于自贸区商业保理的健康、良性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