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企业B,通过售电公司签订购电协议,保证其用电全部来自新能源发电公司A,因此B宣称通过采购绿电实现了“碳中和”。用电企业C,购买了与其用电量相等的绿证,而绿证也来自于A,C则也宣称通过购买绿证实现了“碳中和”。用电企业D,购买了与其排放量相等的碳减排量(CCER),恰巧也来自于A,而D同时也宣称通过CCER抵消实现了“碳中和”。这不是一个笑话,而是一个可能发生的真实场景,等量的新能源电量,通过绿电、绿证、CCER,三种不同的方式,同时帮助三个企业实现了“碳中和”,相当于“一女三嫁”。小编不得不感慨一句“贵圈真乱”。
“双碳”背景下,“碳”价值作为电的额外属性,成为各方新的争夺点,因此,碳急需明晰的产权界定。
绿电、绿证、CCER三种交易机制本质都是应对气候变化,落实“双碳政策”的市场机制手段。
绿电,即绿色电力。国家及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绿电的生产与消纳,例如:2020年3月2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要求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责任权重,并纳入考核。2020年9月3日,江苏发改委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电力市场交易的通知》,其中提到江苏企业15%的用电量不得参与市场交易,必须消纳清洁能源。可以看出,绿电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主管部门归口发改委(能源局属于发改委)。随着可再生能源的平价上网,绿电采购本身并不会增加用电企业的成本,应该说绿电有清洁、零碳的属性,但目前并不具备碳的产权。
绿证,即绿色电力证书,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独特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以及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凭证。可以说绿证等于“绿电-电”。绿证本身的初衷是通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来购买证书,以减轻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压力。同样,绿证的主管部门也是国家能源局。很显然,绿证同样具备了清洁、零碳的这顶帽子,但目前也不具备碳的产权。
2021年1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即明确了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以申请成为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以下简称“CCER项目”),并且作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补充机制,可以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此外,《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中也规定了“ 用于抵消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碳配额或碳信用,应在相应的碳配额或碳信用注册登记机构注销。已注销的碳配额或碳信用应可追溯并提供相应证明。“其中就包括了”CCER“,因此目前的碳权仅可属于CCER。
换个角度,在碳市场中,绿电、绿证、CCER,究竟谁能帮控排企业实现真正“降碳”呢?
控排企业的碳核算有明确的规则,所有来自于企业边界外的外购电力都将使用统一的全国平均电网排放因子。因此,无论是外购绿证和绿电都不能帮助企业实现降碳。企业降碳只能是用自建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电站的电或者采购CCER用于抵消,需要注意的是全国碳市场中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