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局对券商什么情况下处罚 (证监局处罚和证监会处罚)

私募基金监管新规解读,在监管新规下的私募基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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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北京、青岛两地证监局对辖区内 9 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出处罚,其中2 管理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7家管理人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切实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未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 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 将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 未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基金延期。

证监局

被处罚机构/人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措施

处罚日期

北京证监局

中投昆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切实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未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出具警示函

2021/12/21

东方泰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责令改正

2021/12/29

北京玖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责令改正

2021/12/29

北京远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责令改正

2021/12/30

中溪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1.将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责令改正

2021/12/30

圣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责令改正

2021/12/30

国文新石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责令改正

2021/12/30

北京典石投资有限公司

1.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2.未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基金延期。

责令改正

2021/12/30

青岛证监局

中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内控治理不审慎,未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出具警示函

2022/2/15

证监局处罚原文:

关于对中投昆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2-14

〔2021〕221号

中投昆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切实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未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你公司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21日

关于对东方泰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2-14

〔2021〕229号

东方泰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你公司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29日

关于对北京玖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2-14

〔2021〕230号

北京玖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你公司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29日

关于对北京远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2-14

〔2021〕232号

北京远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你公司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30日

关于对中溪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2-14

〔2021〕233号

中溪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将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你公司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30日

关于对圣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2-14

〔2021〕234号

圣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你公司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30日

关于对国文新石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2-14

〔2021〕235号

国文新石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你公司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30日

关于对北京典石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2-14

〔2021〕236号

北京典石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2.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基金延期。

你公司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30日

关于对中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2号

中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举报线索,我局对你公司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期间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核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从事私募基金管理活动中,公司内控治理不审慎,未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