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孙海波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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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MPA推出背景
1、所谓央妈任总监并不确切,因为这里宏观审慎只是和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有重叠。
2、央行一直负责宏观审慎管理,本来就是其职责范围内,之前的主要监管框架是合意*款贷**规模控制(俗称信贷额度),差别化准备金动态管理。这两项制度本文稍后详细解释。但是央行一直希望将宏观审慎扩展到更深更广的领域,更深入典型案例是巴3之后,更加强调宏观审慎作用,在原来的资本框架中新增了“逆周期”资本,于是银监会和央行就资本监管的分工和衔接问题久拖不决。至于宏观审慎的触角到底应该延伸的什么程度,同现有的银监会微观主体监管体系如何切割和区分,算是焦点。此次央行正式发布MPA,也算是尘埃落定。从目前看MPA体系设计虽然非常庞大,触角延伸广泛,但应用仍然局限于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广义信贷管理和差别存款准备金利率水平。但笔者相信央行对此寄予更高希望。
3、更宏观的背景在于,7月份股灾以来,高层关于宏观审慎的重视,以及关于微观审慎不足也或起到推动作用。
二、MPA升级版的宏观审慎管理
1、MPA总体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更加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风险,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并适应资产多元化的趋势,人民银行从2016年起将现有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款贷**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 以下简称MPA)。
2、MPA的指标体系和框架
部分举例:
| 七个方面 | 14 个指标 |
| 资本和杠杆情况 | 资本充足率(80分)、杠杆率(20分)、TLAC(暂未实施) |
| 资产负债情况 | 广义信贷(60分)、委托*款贷**(15分)、同业负债(25分) |
| 流动性 | 流动性覆盖率(40分)、净稳定资金比例(40分)、遵守准备金制度情况(20分) |
| 定价行为 | 利率定价(100分) |
| 资产质量 | 不良*款贷**率(50分)、拨备覆盖率(50分) |
| 外债风险 | 外债风险加权余额(100分) |
| 信贷政策执行 | 信贷执行情况(70分)、央行资金运用情况(30分) |
上述诸多指标其实仍然需要银监会负责解释、指标考核和测算。比如流动性指标中比重最高的两项: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
资产质量中的不良*款贷**率和拨备覆盖率。是及其耗费监管资源处理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事项才能维护数据的大致水平(不至于过度失真),比如需要核查会计处理是否妥当,是否有通过违规表内转表外隐藏不良资产等。
资本充足率中基本核算是否合规,央行只负责逆周期资本的考核。
3、激励约束机制
MPA评估结果分为ABC三档。
A档机构:七大方面指标均为优秀(优秀线90分);执行最优档激励。
B档机构:除A档、C档以外的机构;执行正常档激励。
C档机构:资本和杠杆情况、定价行为中任意一项不达标,或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执行中任意两项及以上不达标(达标线60分);给予适当约束。
近期,激励约束措施主要包括实施差别准备金利率等。
央行拟在现行法定准备金利率±30%以内,分三类情况实施差別准备金利率。
正常情况下 ( 当前),启用±10% 的幅度,即对A档机构实施奖励性利率(法定准备金利率×1.1);对B档机构继续保持法定准备金利率;对C档机构实施约束性利率(法定准备金利率x0.9)。
需要增加宏观调控力度的情况下,启用±20%的幅度,即对A档机构实施奖励性利率(法定准备金利率×1.2);对B档机构继续保持法定准备金利率;对C档机构实施约束牲利率(法定准备金利率×0.8)
较为极端情况下,启用±30%的幅度,即对A档机构实施奖励性利率(法定准备金利率X1.3);对B档机构继续保持法定准备金利率;对C档机构实施约束性利率(法定准备金利率×0.7)。
4、上述部分指标体系的释义
其实上述指标体系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应该是此次变动最核心的部分。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 = 机构新参数 X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储备资本+资本缓冲要求)
和银监会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比,多了两个重要参数完全由央行把控,一是结构性参数,主要参考机构稳健性状况和信贷政策执行情况。
二是逆周期资本缓冲 =MAX{机构i对整体信贷顺周期贡献度X[机构i广义信贷增速 - (目标GDP增速 + 目标CPI)],0}
5、监管实施框架
MPA由人民银行及宏观审慎评估委员会负责实施与解释。全国性宏观审慎评估委员会设在人民银行总行,日常工作由货币政策司负债;各省级宏观审慎评估委员会设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及货币信贷处。MPA评估对象分为全国性系统重要性机构(N-SIFIs)、区域性系统重要性机构(R-SIFIs)、普通机构(CFIs)。
(1)N-SIFIs由全国性自律机制秘书处初步测算,全国性宏观审慎评估委员会(由人民银行总行、全国性自律机制秘书处、银行、学界等相关人员组成)进行复核,结果报备人民银行总行。
(2) R-SIFIs和CFIs由各省级自律机制初步测算,各省级宏观审慎评估委员会(由人民银行分支行、省级自律机制、银行等相关人员组成)进行复核,结果报备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分支行。
三、合意*款贷**规模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制度。
1、合意新增*款贷**:
合意*款贷**起始于2011年初,差别化存款准备金起始于2011年2月初,都是因为当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1月份信贷规模突飞猛进,尤其是元旦后的一周内。央行为更精准化管理*款贷**规模,开始实施合意*款贷**测算。此前央行其实一直实施*款贷**额度控制,所以2011年以来,银行内部多数仍然将央行的合意新增*款贷**成为“*款贷**额度”控制。
由于合意*款贷**测算公式一直保密,但从历年的调整可以大概了解其参数考量:测算范围包括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以下几项参数:
1)有一个基准行的资产总规模,以此为参照对其他参与测试金融机构进行调整;
2)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充足率越高,合意新增*款贷**规模越高,最新的要求为银行8%,财务公司10%,留存资本要求0.9%;
3)宏观经济热度,主要GDP参数和CPI参数,最新的参数GDP为6%增速,CPI3%;这两项参数越高,相对而言合意*款贷**规模反而会降低。
4)调整项主要涉及到不良*款贷**率(也即资产质量),越高央行给与的合意*款贷**规模约小。
5)有一个最高限额,比如财务公司2015年最高限额为20%增幅。
2、再看合意*款贷**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的关系:
合意*款贷**是指不用缴纳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的新增*款贷**规模,也就是一般而言如果突破了央行的合意*款贷**规模则需要向央行申请增加,如果没有获得央行同意或未申请额外增加合意*款贷**规模,商业银行需要额外缴纳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回到2012年2月初很多银行突然收到央行窗口指导需要逐季考核*款贷**新增规模,但此时单单1月份的新增量已经超过1季度的额度,银行即面临要么在接下来降低信贷规模(削减规模是及其痛苦的事,意味着已经审批的*款贷**冻结不方法,已经授信的撤回,应该到期滚动的到期后不滚动),要么承受央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的处罚(0利息)。
鉴于2011年1季度的尴尬局面,后来再2012年央行进一步细化了量化指标要求,即1月份的合意新增*款贷**不超过一季度的35%,一季度不超过全年的40%。
3、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新生命
后来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的内涵进一步拓展,从2013年开始央行将结构性调整或“定向灌溉”的功能赋予了“差别化存款准备金”新的生命,尤其是2015年,多次降准都必然捎带上央行的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的内容。
根据10月23日央行的降准公告,央行实际大幅度降低了股份制银行定向降准的条件,实际试行的是二级定向降准的阶梯制度。根据随后央行的降准文件:
1)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行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或小微企业*款贷**增量达到一定比例(存量和增量达到30%和50%),存款准备金率降准后执行14%的标准,虽然定向降准比例也是0.5%,但可以在前5次定向降准中额外多享受两次定向降准;所以最新执行比例为14%。
2)如果上述类型银行虽然达到了此次定向降准的一级阶梯比例(小微或三农增量15%),但未达到二级阶梯条件(存量和增量达到30%和50%比例),则定向降准比例为也为0.5%,但无法满足今年前两次定向降准的条件,所以最终执行的是15%的存款准备金率。
11月初北京银行宣布存款准备金执行14%,北京银行例子看,应该是存量和增量都达到了央行30和50%的要求,过去一年里获得了三次定向降准。2015年10月23日后,我国各类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执行表

10月23日之前的5次降准具体条件分析

三、央行此举是否意味着央行真的开始收编部分监管权限?
看监管权限最主要并不是看其指标体系的触角和延伸,而是看实际应用范围。从目前MPA的应用体系来看并没有太大实质性飞跃,只是在奖励机制上新增了一项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当然未来央行可能会新增其他奖惩措施。
但对比银监会的监管范围来看,各项准入和风险指标监管更多是一个底线底线监管。即银监会在给银行准入之后,其实很难类似银行那样通过存款准备金或流动性支持给实质性奖励,但银监会的各项风险指标是一个硬性底线监管,即一旦突破,银监会可以采取比央行更加严厉的处罚和行政措施,当然实际中银监会很少这么做,但这不代表银监会没有这样的权力。
银监会的硬性指标对银行而言意味着其业务扩张能力和边界,直接约束银行可以将业务发展到怎样的边界水平。尤其资本充足率直接规定了银行表内风险资产类业务发展水平。
以资本充足率为例,银监会规定:
资本充足率 =(总资本-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资本扣减)/(风险加权资产)×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风险加权资产)×100%
资本充足率指标,要求银行为其经营行为产生的风险按比例配备股权性质或类似股权性质的自有资金,能够在危机时刻吸收损失。所谓吸收损失,是指一旦发生偿付危机,可以不用承担偿还或付息责任(如普通股,优先股,减记型次级债等),这里所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国内主要法规依据是2012年6月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一级当年12月份补充的《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基本反映了巴塞尔三的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但还得加上缓冲资本2.5%,非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率实际要求为10.5%,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还得再加1%额外资本要求,即实际要求为11.5%;缓冲资本和系统性重要性资本充足率额外要求都必须为核心一级资本(即股东权益)。
但后来因为各家银行实际资本压力较大和支持实体经济宏观环境下,银监会放松了执行口径,制定了6年过渡期计划。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如下表:
| 银行 类别 | 项目 | 2013年底 | 2014年底 | 2015年底 | 2016年底 | 2017年底 | 2018年底 |
| 系统重要性银行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6.5% | 6.9% | 7.3% | 7.7% | 8.1% | 8.5% |
| 一级资本充足率 | 7.5% | 7.9% | 8.3% | 8.7% | 9.1% | 9.5% | |
| 资本充足率 | 9.5% | 9.9% | 10.3% | 10.7% | 11.1% | 11.5% | |
| 其他 银行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5.5% | 5.9% | 6.3% | 6.7% | 7.1% | 7.5% |
| 一级资本充足率 | 6.5% | 6.9% | 7.3% | 7.7% | 8.1% | 8.5% | |
| 资本充足率 | 8.5% | 8.9% | 9.3% | 9.7% | 10.1% | 10.5% |
资本充足率监管可以说是整个银行业监管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指标,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本保障,即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面临的是较为严重的监管措施,如果持续恶化,核心一级资本低于5.125%,则会触发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一旦触发如优先股会被强制转为普通股),直至银监会启动程序认定其生存问题启动二级资本工具转股,或重组,以致强制资产出售等。
资本充足率也是银行业务选择和定价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如下图大致列举其在计算资本充足率分母时候的权重,权重越高表示银行的业务成本越高。如果风险权重为0,则意味着银行持有此类资产无需计提任何资本,从资本充足率意义上讲,银行可以100%通过负债来为此类资产提供资金支持,那么银行扩张杠杆可以放大到杠杆率监管指标所允许的极限(当然现实中,风险权重为0的资产收益率较低,银行无限放大动力不足,此外银行还面临流动性约束,负债扩张能力,以及杠杆率等其他因素约束)。
有别于国际上巴塞尔委员会的“标准法”风险权重(按照外部评级和机构类型2个维度对不同风险暴露主体给与不同风险权重),中国采用的是“权重法”,相对更加粗糙,多数情况下不考虑风险评级;比如中国对银行同业风险暴露统一用25%(3个月以上)和20%(3个月以下)的风险权重,对一般企业也统一用100%风险权重,无论是高风险企业还是主体评级AAA企业都无差别。而对其他类型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全部用100%风险权重。这就存在一个奇特现象,如果银行同业资金(表内)承接一个债权资产,即便有一家大型券商或信托公司(比如中信证券)的担保,银行仍然需要按照100%的风险权重计提风险资本,但如果能通过回购将该笔资产变为银行信用风险(即便是一家信用评级远低于大型券商的农商行),则资金方只需要按照标的资产的25%计提信用风险资产(CRWA);自然从监管指标意义上讲,资金方也就相应地愿意降低融资利率。
当然后面将具体谈及2014年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127号文,强制规定回购方不得将资产出表,防止此类风险资本计提在回购期间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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