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李逵的视频 (真假李逵介绍)

近年来,因产品包装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在奶制品行业并不鲜见,但没想到这次故事的主人公却是国内最大乳制品企业——伊利。

早在2017年,伊利公司就推出了安慕希酸奶,这款酸奶一经上市就受到了大家的热爱,并且取得了不错的销售业绩,巅峰时期更是赞助了《奔跑吧兄弟》等一系列热门综艺节目,一时间名声大噪,成为该公司一款全新的畅销产品。

但让人没想到的是,仅仅一年,市面上就出现了和安慕希酸奶包装高度近似的产品。

通过购买发现:“华尔秋蕾”和“风味酸奶”这两种瓶身,均由旭培公司委托爱儿乐公司生产,除文字、标识、图案略微不同外,形状整体与安慕希酸奶瓶体均呈圆柱形,配色且色彩比例完全相同。

对此,家大业大的伊利自然是不能容忍,一纸将旭培公司和爱儿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家公司公开道歉,赔偿原告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余元。

两家公司肯定是表示不服,但法院鉴定后,判决旭培公司、爱儿乐公司构成侵权行为,其外包装装潢属于相似(目前还在上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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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近日,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结原告伊利公司诉被告北京旭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爱儿乐食品有限公司、炎陵县邻家商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安慕希”系其推出的酸奶饮品,经当红明星代言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该商品的包装设计采用蓝白配色,配合罗马柱型外观,色彩鲜明、构图精美、独具特色,已成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识。“安慕希”酸奶的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旭培公司、爱儿乐公司共同辩称:

第一,安慕希包装装潢于2017年5月13日才上市,其上市时间短,知名度有限,所起到的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有限,消费者不会因包装装潢而发生混淆、误认,同时,“伊利”“安慕希”等商标的知名度较高,消费者系因商标识别商品而非包装、装潢;

第二,安慕希包装装潢与涉案包装装潢在颜色、图案、文字内容及布局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二者不构成近似;

第三,,华尔秋蕾酸奶的销售时间短、销量小,我二公司因被控侵权行为获利微薄,伊利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综上,请求驳回伊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伊利公司提交的其在网络媒体、电视综艺节目上的宣传证据以及伊利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等,可以认定经伊利公司的推广宣传及销售,使得安慕希包装装潢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伊利公司的酸奶商品建立起紧密联系,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其次,涉案两款包装装潢与安慕希包装装潢在整体印象和主要部分上已构成近似。第三,根据在案证据,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基于包装形状、整体配色等相似的组合,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误以为其与伊利公司具有特定联系。综上,旭培公司、爱儿乐公司在其生产的酸奶商品上使用涉案两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与伊利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安慕希包装装潢相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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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旭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爱儿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与“安慕希高端畅饮型”酸奶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

二、被告北京旭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爱儿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质量报》上发布声明,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旭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爱儿乐食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三、被告北京旭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爱儿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87,976元、合理费用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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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案一审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