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金融探案 11月2日消息,近日,金融虎旗下新金融探案获悉,曾打着“CCTV战略同盟、蔡少芬代言、国信证券1亿投资”的上海P2P平台融业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有3名被告人终审宣判,总经理郭丹丹被判刑五年,技术部总监高某某和市场部经理分别被判刑三年。判决书显示,实控人王某另案处理,法人董静仍处于在逃状态。经鉴定,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1月2日期间,融业网非法募集资金1.47亿余元,截至案发仍有7610万余元未兑付。
一审:三名高管获刑3至5年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文件显示,2018年7月4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丹丹、高善学、姜立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融业(苏州)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业网络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在苏州工业园区注册成立,董某2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蠡塘路XXX号,经营项目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商务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金融业务软件开发、投资管理及咨询、实业投资、资产管理、理财信息咨询、理财产品的研发(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融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业财富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在苏州工业园区注册成立,董某2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时代广场X幢X室,经营项目包括:投资管理及咨询、实业投资、资产管理、理财信息咨询(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王2(另案处理)和董某2(在逃)成立上述关联公司后,于2013年起以融业财富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承诺7%-12%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以及到期还本付息的收益回报为诱饵,对外销售“日稳赢”、“租赁宝”和“融鑫宝”等多款理财产品。自2015年9月起,王2等人将本市徐家汇路XXX号日月光中心25楼作为融业网络公司的办公地,并通过该公司的网站以及手机APP,对理财产品进行网络销售,募集的资金经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付公司)结算后,统一归王2和董某2支配。期间,王2还通过向央视财经频道投放广告、邀请明星参加论坛、在网络投放宣传稿,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融业系公司、融业网以及融业品牌,不断扩大融业系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人郭丹丹于2015年7月进入融业网络公司任总经理,全面负责融业网络公司的日常运营。期间,郭丹丹为完善公司人员构架,推荐或招募高某某、姜某某和殷某某(另案处理)入职,为开拓线上平台,组织高某某等人改版融业网络公司的网站平台、开发手机APP平台,并以融业网络公司的名义与宝付公司签订《网络支付合作协议》,健全融业网络公司的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系统。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5年8月经郭丹丹的介绍和推荐,入职融业网络公司任技术部总监。任职期间,高某某还根据王2和郭丹丹的安排,组织技术部的人员对融业网络公司原有网站平台进行改版;开发公司手机APP平台,为理财产品拓展网络销售渠道。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5年7月经郭丹丹的介绍和推荐,入职融业网络公司任市场部经理。任职期间,姜某某还根据王2和郭丹丹的要求,组织市场部的员工撰写宣传“融业系”公司以及公司理财产品的新闻稿或博文;将吴某某等网络推手挂靠在沈某某设立的忒弥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忒弥斯公司)名下,推广融业品牌、宣传融业公司的理财产品;协调融业网络公司和其他广告公司之间业务往来。
经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融业网的注册用户193,738人,其中22,614人进行过投资;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1月2日期间,融业网络公司募集资金人民币147,859,481.3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尚有76,169,612.35元未兑付。(经忒弥斯公司推广,有3,672名集资参与人在融业网进行注册,合计投资122,958,351.62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接集资参与人周某等人的报案后,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姜某某和高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分别于2016年9月19日和9月26日主动投案。被告人郭丹丹于2017年8月18日向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派出所投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丹丹、高某某、姜某某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丹丹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鉴于被告人郭丹丹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建议予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高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事发后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建议法院予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姜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较小,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处从属地位,系从犯,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系初犯,建议予其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丹丹、高某某和姜某某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郭丹丹系融业网络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融业网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其全程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过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较为关键的作用;被告人高某某和姜某某在融业网络公司分别从事网站、软件开发和维护,以及“融业系”品牌的推广工作,二名被告人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起到帮助作用。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不同程度的次要作用,分别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直接造成众多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故三名被告人不具备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郭丹丹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高某某和姜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二审:3人上诉被驳 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郭丹丹、高善学、姜立平不服,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分别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郭丹丹的辩护人提出郭丹丹是王某实施诈骗的工具,其并未全面负责融业网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未全程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过程,未在共同犯罪中起关键作用,本案是单位犯罪,郭丹丹仅获取正常工资报酬,本人亦是受害者,购买了公司的理财产品,原判虽认定郭丹丹系从犯、自首,但量刑仍畸重,请求法院结合郭丹丹的家庭情况等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高善学的辩护人提出高善学作为技术人员入职,任职期间听从郭丹丹的管理安排为公司网站及手机APP提供技术支持及维护,未参与任何招揽客户等业务,其知识背景及就业情况反映其不可能知晓公司涉嫌犯罪,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故原判认定的罪名不能成立;即使认定高善学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应是单位犯罪,高善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很小,主观恶性较小,又系自首,提供数据配合调查,对本案的查清起到关键作用,请求法院结合高善学的家庭情况等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姜立平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姜立平在任职期间的行为均属于正常的工作需要,其听从公司领导的安排进行协调工作,不具有决策权,主观上对公司是否从事犯罪进行吸收资金缺乏违法性认识,不具有犯罪故意,且其行为未侵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保护的客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使认定姜立平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系从犯、自首、初犯、偶犯,且未占用任何非法吸收的资金,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姜立平无罪,或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郭丹丹、高善学、姜立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诉讼程序合法有效。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9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依据,与原判相同,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郭丹丹、高善学和姜立平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罚。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郭丹丹、高善学、姜立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郭丹丹、高善学和姜立平及各自辩护人均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不予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
追踪:实控人王恒已10次被列失信人
据金融虎旗下新金融探案了解,2015年12月,融业网被爆提现困难,平台标的也遭到质疑,主要是借款方过于集中,且存在大量拆标现象。据官网显示,融业网业务产品共有三类,分别是日稳赢、租赁宝和融鑫宝。除日稳赢是活期理财产品外,其他两类固收产品一共只有三个借款方,共计三个大的借款项目。

据业内当时统计,自2015年9月21日开始12月28日,融业网企业产品租赁宝、融鑫宝的3个借款项目分别被拆分成约125个项目,标的借款时间不定,包括20、30、45、90、180等,利率也分为8.08%、9.18%、10.18%和12%等,而融资额主要以100万元和150万元为主。
2015年12月底,融业网首页上还挂出一张公告称:“近期由于部分别有用心的民营媒体和个人恶意中伤融业网,导致融业网平台用户恐慌,造成及对提现,致使融业网现金周转出现延滞,互联网上相关谣言已对融业网和融业网用户造成不良影响。”该公告还显示,融业网承诺绝对不会跑路或者清算,将依靠融业控股集团的资金调配,于2016年1月15日前完成兑付。

融业网还曾打出融业网品牌在央视新闻频道投放广告的宣传文字,并有香港明星蔡少芬为该网站作形象代言。有投资人当时透露,自己正是看到央视上融业网的广告以及明星代言,才让他信任融业网并进行投资,可没想到“这却是一个坑”。


据媒体此前报道,融业网创始人王恒是河南郑州人,其曾在河南开办大业担保公司,其后该公司资金链断裂。于2011年1月18日在河南舞钢市成立的大业担保,旨在发展当地民间投融资业务。但从2012年9月开始,大业担保的资金链断裂。根据统计数据,大业担保在舞钢市吸纳的资金至少有1.5亿元。众多投资人都是当地的农民,血本无归。该事件过后,老板王恒神秘失踪。

新金融探案注意到,当前通过查询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以发现,从2015年03月至2018年5月期间,王恒已经有10次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其中,今年3月27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文件显示,已对融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实控人王恒发布限制消费令。

据了解,在融业网运营期间,王恒为吸引更多人投资,借助媒体将融业网宣传成实力雄厚的高端财富管理公司。曾以CCTV2财经频道战略同盟的旗号对外宣传,在央视短暂播出过公司广告,后因不明原因停止。

此后网站自称聘请香港明星蔡少芬为该网站作形象代言,并大力宣传接受国信证券1亿投资的虚假新闻。甚至将甚至在平台出现问题的时候,其还声称有一块价值2亿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可以变现。


这些行为,在近日公开的判决文书中亦有体现:“在公司运营期间,王2还通过向央视财经频道投放广告、邀请明星参加论坛、在网络投放宣传稿,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融业系公司、融业网以及融业品牌,不断扩大融业系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