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浙鲁投资等10家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告!(2017年第5期)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山东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济南中院

下列被执行人因存在失信行为,济南法院已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予以公布。

公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1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山东德华嘉会电器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6****9864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济民五初字第48号

案号:

(2015)济中法执字第000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洋借款本金678万元及利息(以67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款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于洋律师费损失27万元;三、被告马立强、杨汝云、胡钦宏、山东德华嘉会电器有限公司、山东嘉会祥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国源嘉会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7****291X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沪仲案字第0003号
案号: (2015)济中法执字第008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仲裁庭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李百平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777174.56元。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330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9990元,第一被申请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李百平共同承担人民币23310元。第一被申请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李百平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331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山东红锦投资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7****2461
执行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历商初字第1611号
案号: (2016)鲁0102执11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文给付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汇鑫小额*款贷**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6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李文给付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汇鑫小额*款贷**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月息1.8%以60万元额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汇鑫小额*款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红锦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东外环路2138号综合楼05号房2层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济南华信汇丰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宋金珠、被告尹楠、被告杜斐斐、被告山东红锦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于冬对被告李文的上述一、二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7****8512
执行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章民初字第2965号
案号: (2015)章执字第024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章丘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强、李庆华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受理费82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5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670503555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103民初1714号
案号: (2016)鲁0103执14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赛尔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 二、被告山东赛尔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截止至2016年5月3日的借款利息515481.3元(含罚息、复利)及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 三、被告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钱生军、历丽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历丽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范围包括且仅限于其与钱生军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受理费550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赛尔包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钱生军、历丽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已履行: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6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66****82-6
执行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章民初字第11号
案号: (2016)鲁0181执11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章丘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对被申请人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申请人与被人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中所涉及的抵押物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所得款项在被申请人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偿还申请人代偿款502.057401万元利息,及律师费代理费8.7万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7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7****7914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济仲裁字第0670号
案号: (2016)鲁01执5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人民币5129218.74元;二、被申请人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12921.87元、利息859452.06元;三、被申请人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04606元;四、本案仲裁费用44622元,由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4462.2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0159.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全部承担。上述一至四项合并计算共计6652258.47元,被申请人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济南东奥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许雯、王益民、苗大庆、王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8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济南庄氏食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66486625-3
执行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高商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0191执4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高新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庄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09170.72元。 二、被告济南庄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109170.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款贷**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济南庄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47316元。 四、原告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郁成刚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59号(济房权证天字第083160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王喜斌、陈丽华、庄体利、于平对上述债务一至三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3595元,由被告济南庄氏食品有限公司、王喜斌、陈丽华、庄体利、于平、郁成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已履行: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9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723850535
执行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112民初6769号
案号: (2017)鲁0112执3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养老补助 932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已履行: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10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济南智深工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7****1307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市商初字第1890号
案号: (2016)鲁0103执9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莹、刘迓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959584.45元。 二、被告唐莹、刘迓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5年10月23日的借款利息76752.4元(包括罚息、复利)及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计算的利息(包括复利、罚息)。 三、被告唐莹、刘迓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经济损失(律师费)52201元。 四、被告济南智深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刘迓炜名下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64号绿景嘉园D区北楼4-301的房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内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230元。由被告唐莹、刘迓炜、济南智深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