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周昱丽)3月1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发布会。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法院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部门,其裁判结果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风向标作用。在近年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太原中院牢固树立最严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紧扣护航山西科技创新发展实际,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采取“集中调解、集中开庭、集中勘验”三集中方式解决共性问题,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融合各方有利资源,多措并举创新思路,打开知识产权保护新局面,当好服务保障太原科技创新的排头兵。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保护知名商标、打击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转让效力认定以及如何处理涉技术特征专业性强、侵权认定难度大的案件等常见司法实践问题,旨在通过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传影响力,弘扬民族创新精神,激励全社会创新动力。
“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既要保护合法维权行为,也要通过法律规制借维权以谋利,破坏市场环境的不良行为,以净化市场竞争环境,营造公平竞争氛围,为太原、山西乃至全国的优化市场营商环境贡献太原法院的应有之力!”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景铜柱说。
附:典型案例之一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王某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知识产权审判 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某是“一种治疗胃病的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及“一种治疗前列腺疾病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两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和原专利权人。依据两项专利生产的“猴头健胃灵”和“男康片”是侯马霸王药业的主营及主要销售产品。2008年3月5日,被告王某某和原告史某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及《股份转让合同》各两份,其中约定,被告王某某将自己持有的侯马霸王药业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原告史某某,同时将涉案的“治疗胃病”和“治疗前列腺”两项专利无偿转让给史某某,合同签字生效后,原告史某某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依法将两专利权登记人变更为自己。2015年被告王某某以专利转让行为存在瑕疵为由,被北京法院确认两项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2021年,原告史某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两份《专利权转让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并责令被告王某某协助其办理该专利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一审太原中院经审理认为王连喜与史长山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及《股份转让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由合同约定可以看出,《专利权转让合同》实际上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因此在史长山按照约定履行了所附义务即按照《股份转让合同》完成收购股份并支付相应转让款后,《专利权转让合同》即应生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虽然史长山在办理涉案专利权变更登记过程中因存在瑕疵和不当做法,被北京法院判决涉案两项专利权恢复至王连喜名下,但这仅仅是否定了史长山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变更手续的行为,并不影响《专利权转让合同》效力和重新履行。故判决被告王连喜协助原告史长山办理涉案两项专利权的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后王连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侯马霸业和山西旺龙药业均是侯马医药界的核心企业,近年来两公司的多项产品被列为国家重要保护品种并获国家专利。各项专利产品给该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使该企业在医药市场竞争中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同时也为侯马医药甚至是山西医药的发展贡献了力量,故对其产品的专利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涉案的两项专利是霸王药业的主营产品,专利权的归属对该企业生死攸关,本案的依法审理,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两项专利的使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也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创新生产积极性,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