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我们在行动
2018年3月15日,为了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等部门到瓷都广场发放宣传材料,增强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回顾经典案例
近几年,德化县人民检察院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侵犯消费者犯罪活动,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下这些案件吧!
案例1
被告人苏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多次通过德化某物流公司将黄某某提供的各类伪劣卷烟发给全国各地买家,并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元,现已被扣押的卷烟价值人民币15306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卷烟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苏某某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2
被告人林某某在德化县国宝乡某村,非法生产加工标有假冒鸿星尔克注册商标标识“ERKE”的滑板鞋345双、鞋面720双、鞋底70双,违法数额共计人民币105505元。
经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林某某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3
被告人徐某某在晋江市某社区其住处,以马爹利名仕酒冒充马爹利蓝带干邑酒、以金六福(四星)白酒冒充五粮液白酒,并自行灌装到相应品牌的酒瓶中,后经协商将上述冒牌酒以“马爹利蓝带干邑”700ml装每瓶600元、“马爹利蓝带干邑”1000ml装每瓶800元、“五粮液”白酒每瓶300元的价格销售给买家陈某某。运载“马爹利蓝带干邑”700ml装84瓶、“马爹利蓝带干邑”1000ml装36瓶、“五粮液”130瓶(总价人民币118200元)到德化县进城大道某公司门*交口**货时,被德化工商部门查获。
经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徐某某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保护自身权益,我想大声告诉你
生活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例子远不止这些,快来跟小编学学如何运用法律*器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吧……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德化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