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没证的安置房怎么规避风险温州 (安置房公证后可以规避风险吗)

这几年商丘的城市发展突飞猛进,城市化进程相当快,在城市日趋完善的情况下,房地产行业也随之蒸蒸日上,而安置房作为旧城改造、动迁产生的补偿性房屋也逐渐进入人们视野,其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市场。

对于有经济实力的购房者来说,选择好的小区,好的服务肯定是首选,但是对于有购房需求但是资金不宽裕的购房者来说,安置房也是一个选择。那么安置房值不值得买,有哪些种类、以及购买后有哪些风险,以及如何尽量规避这些风险。今天胖丁来给您分析一下。

无证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规避,安置房的房如何规避一房多卖

第一部分:安置房性质

安置房粗略可分为政府安置房和开发商安置房

政府安置房:像开发日月湖、古城、高铁站等由政府负责建设的异地安置住房。

目前商丘安置房几大板块

高铁安置房、古城安置房、日月湖安置房、城区安置房

其中高铁新城安置房面积最大,

日月湖安置房很多已经建设完成,古城安置房主要分布在南部新城(信华城南边)、西部西城(古城西门去往宁陵路上。)

开发商安置房:开发商开发的商业住宅,需要占用原居民用地,为了补偿居民所建的安置房。

两者之间的区别:市政建设修建的安置房,价格较低产权属于个人所有,这类房子一般为集体所有,无法办法个人名下的产权证,因此无法交易。

开发商*迁拆**的,通过其他途径为购房者买的安置房,这类安置房和商品房没有区别,属于安置房的私有财产,也没有转让期限的规定。如果购房者选择这样的安置房是很容易交易的,但房东出售这类房子的时候已经是二手房了,购房者要注意看清是否办理了产权证。如果是直接从开发商手中买的话,要认清五证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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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交易风险

由于安置房普遍价位较低,部分预算紧张的购房人员也会选择安置房,这里暂且不提户型、绿化、物业等前提,因为购房预算在那儿放着。

风险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没有产权证:这类主要是政府安置住房,这类房子无法办理产权证,只能合同购买,而且由于这类房屋在分配上或者家庭关系上有时候比较复杂,所以会产生潜在风险。

二、开发商安置房,这类房子按正常来说是能够办理产权证的,但是由于开发资金等各种原因,拖的时间比较长。有好多现在已经交房的安置房,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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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如何规避交易风险

由于政策要求,现公证处、包括律所一般都不再办理房产交易中的合同公证事宜,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合同的签订当中一定要谨慎,虽然没有产权证,但是属于合同买卖,也是受到《合同法》保护的。

1、 在签合同时首先卖方主体要准确。

举例说明:比如X村张某在*迁拆**过后,补偿三套住房,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张某分得两套住房 A房和B房,其儿子分得一套C房。其中张某决定把B房给女儿,则时女儿决定将此房屋卖掉。你在购买的时候签合同主体对象应该是户主张某,而不是其女儿。

2、 同样的情况如果小孩出来卖房子,比如小孩年龄较小,这个时候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让他的父母知道并在合同上签字。即使这个房子的主体是小孩的。

3、 安置房房屋主体如何认定,政府安置住房在分配时一般都有分房条,这个分房条是由多方签字盖章的,以这个作为其交易主体,如果见不到分房条,我建议此协议不要签订。

4、 合同条款中间一定要让卖方声明此房无纠纷、一房多卖、*抵押无**等情况,因为这类房子没有登记或转移记录,所以有些东西无法保障,只能通过约束房东,签订前置声明。

5、 对于老旧小区不建议购买,后期如果存在*迁拆**情况的话,其受益主体仍为原房东,虽可在合同中声明,但如因*迁拆**赔偿数额较大等原因,很容易造成原房东反悔,而且房子的原始证明材料均为原房东,在后期*迁拆**过程中,相关的手续作为第二买受人是无法去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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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胖丁建议

在购买安置房时,交易主体是第一要务,如果交易主体不对,可致合同失效,到时候造成损失追悔不及。在实际工作当中,胖丁也接触到一些相关案例,一个女士姊妹四人,两个哥哥,一个妹妹,老太太名下三套房子,给两个女儿各一套,在交易过程中,知悉房子原所有人归属老太太,由于老太太年事已高,无法出门,所以合同的签订就比较麻烦,也不方便到老太太家去,这个时候主张,让老太太签订赠与合同,将此房屋具体到楼栋、单元、门牌号赠与准备卖房的女儿,然后对此赠与合同进行公证,这个是允许的,这时主体发生变化,这时再与女儿签订买卖合同。

其实有钱谁也不想买安置房,既然决定买了一定要把风险控制住。

再次提醒,对于安置房再次出售的不建议购买。除非能与原房东签定三方协议。

房子是生活的保障,但不是生活的全部,胖丁说房,下次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