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是我们国家专项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的医疗救助就是政府和社会对贫困人口患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一种行为。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2003年提出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5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2009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推动了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
对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形式,为了有别于地区的实际情况《城市医疗救助意见》和《农村医疗救助意见》也分别作出了规定。

《城市医疗救护意见》——形式
《城市医疗救助意见》规定,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社会互助互帮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融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但是具体标准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对于低保户和特困户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在明确了城市医疗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城市医疗救助意见》提出,城市医疗救助要多方筹款、多种方式、量力而行为原则,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城市医疗救助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方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总结起来其方式主要有3种:1、 社会力量资助;2、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贴;3、医疗机构减免相关费用。
《农村医疗救助意见》——形式
《农村医疗救助意见》规定,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主要有3种:
1、开展了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患大病经合作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2、未开展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生活的,适当给予医疗救助。
3、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困特难家庭,可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城市医疗救助意见》——申请、审批
根据《城市医疗救助意见》的规定,城市医疗救助申请与审批需要遵守3个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街道办事处对提出申请的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3、核查结束后在《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著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
《农村医疗救助意见》——申请、审批
根据《农村医疗救助意见》的规定,农村救助申请和审批同样需要遵循3个程序:
1、申请。医疗救助试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病史病例材料、参加合作医疗的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委会评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2、审核。乡镇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符合审批。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审批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与政策,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制定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印发。
值得注意的是,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将原来在社保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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