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立方直通车渊源与愿景
法立方直通车的溯源:2016年作者静心整理历年的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资料,也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涉及交通事故的相关裁判文书;2017年4月22日起在《法立方云课堂》创始人李曙光律师的邀请下开设了《专业律师教你打交通事故官司》微课,并在《法立方云课堂》向全国律师以语音的方式进行了分享;所以法立方直通车可以说是在2016年、2017年基础上的升级2.0文字版。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法立方直通车的愿景是做一个聚焦交通出行、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分享办理交通事故实务,并汇集各地车险、诉讼保全、评估、伤残鉴定等专业人士/团队,为平安交通尽一份薄力的一个有温度、有干货的公众号!
一、交通事故概述
下面我们就从基本概念开始,作为一个公民也好,一个办案律师也罢,一个事故的发生,首先要确认是不是一个事故?一个交通事故?一个道路交通事故?一个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也许很多人会问:不是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好,也不对。具体跟大家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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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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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主体:必须有车辆,一般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行人、机动车单方事故、其他情形。
(2)地域范围:道路上,
(3)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必须是车辆造成的,危害结果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主观: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从刑法上意义上来说,发生交通事故主观上是过失,也就是当事人主观上不希望事故的发生。
(5)因果关系:过错或意外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公权力:一般由交警介入给予认定或出具事故证明书。包括事后报警处理。
————3 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之争(案件1)
1、案情简介
2009年作者经办一起案件:一辆大货车需补胎开到一路边的一个体维修店,大货车停在路边(相当于第三车道),当补胎师傅在拆轮胎的过程中,由于千斤顶脱落汽车滑动而压住维修师傅右大腿,后导致截肢。后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维修师傅负同等责任。
2、各方争议焦点:
该案保险公司庭前、庭审中、上诉意见都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人身权、生命权案件。保险公司认为出事地点虽属道路,但车辆属静止状态,不属一般意义上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状态。 原告方(伤者)和车辆方肯定据理辩是属交通事故。
3、法院裁判:
最后法院认定本起事故为交通事故。
————4 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之争(案件2)
1、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7日12时许,被告黄某驾驶鄂F×××××重型自卸货车从宜城至南漳县城,行至346国道南漳县城关镇大堰冲村1组吴某家门前路段,车轮碾压到路面的石头,造成石头弹出将站在吴某家门前场子的原告熊某右腿击伤。与熊某站在一起的目击人易某1追向鄂F×××××车,被告黄某闻声后停车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原告熊某受伤后被送到南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14802.81元。
2017年6月20日,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告知书:2017年6月17日12时05分,黄某驾驶鄂F×××××重型自卸货车由宜城至南漳,行至南漳县××××组(吴某家门口)路段,压到路中的一块石头飞出后,致路边行人熊某人受伤,该事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我队决定不予受理此案,双方当事人可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2、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
一、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原告认为:黄某驾驶机动车压到路面的石头上,造成石头弹出击伤原告熊某右腿,其损伤与被告黄某驾驶的机动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财保武汉公司认为:本案车辆与原告没有接触,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事件。”。本案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黄某驾驶的机动车碾压了道路上的石头,造成石头弹出击伤原告右腿,原告熊某的损伤与被告黄某驾驶的机动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原告熊某、被告黄某的陈述和证人易某1的证言,结合公安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所作示意图,本院确认该案符合交通事故的法律要素,应当认定是交通事故。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事故不属交通事故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二、本案被告黄某是否存在过错?被告人民财保武汉公司认为:原告熊某的损害是道路的管理者和遗撒石头的责任人的过错引起,应由道路管理者和遗撒石头的责任人赔偿,黄某没有过错,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审查认为,道路上遗撒的石头并不必然发生伤亡事故,本案的损害是在鄂F×××××重型自卸货车“碾压”这一外力的作用下至石头弹出引发的,本案是一起多因一果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被告黄某在驾驶机动车遇有石头的情况下,未采取减速避让的措施,以致其驾驶的机动车车轮压到路面的石头,造成石头弹出击伤原告,应当认定黄某未尽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谨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与原告的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三、被告人民财保武汉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碾压道路上遗撒的石头,造成石头弹出致原告受伤,原告要求鄂F×××××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所有人和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2017)鄂0624民初1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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