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35)

6月9日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生态检察助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主题举行新闻发布会,自治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张万顺、自治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福宇现场回答记者提问。





在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检察机关取得了哪些成效?在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方面,检察机关下一步有哪些新举措?
全区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宁夏位于西北内陆,水资源短缺的现实情况,深刻理解水资源和水生态系统保护对于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因此以水资源节约为关键重点,着力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一是持续清理“四乱”。 在“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全区检察机关综合使用诉前检察建议、联合实地督导检查、验收合格销号等多种手段整治“四乱”问题,形成“检河牵手、各有侧重、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模式。在全区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下,“清四乱”专项行动在宁夏取得了显著成果。共督促清理污染水域面积1282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277公里,督促整改拆除违法建筑6.5万平方米,督促清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4.6万吨,有效保护了黄河水域安全。永宁县检察院办理的违法建筑侵占黄河河滩影响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二是建立“三长机制”。 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河长办、公安厅联合会商,共同建立“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三长”机制充分发挥河长办、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职能优势,通过建立联通信息制度、联动协作制度、联席会商制度、联合督查制度等,实现业务监督、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有机衔接,加大各部门协同配合力度,强化河湖长制工作抓手,促进我区河湖水环境质量改善,助推全区生态文明建设。依托“三长”机制,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多次联合当地河长办、公安机关,常态化对黄河生态保护及整治效果进行定期、不定期巡查巡视,防止问题反弹回潮,确保整治不留死角。
三是开展水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整治。 自治区检察院与水利厅联合开展“黄河干流宁夏段取水工程专项整治行动”,针对黄河宁夏段非法取水现象开展整治,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促进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利用。在专项行动中发现234件问题线索,通过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共同推动,问题线索全部得到解决。其中,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立案31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31件。同时,自治区检察院部署开展全区“自备井”取水用水专项监督活动,推动实现我区“自备井”合法依规取水用水,推动相关部门建立“自备井”取水用水监管新机制。
《黄河保护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自治区检察院与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实施细则》,并与自治区水利厅共同印发《黄河宁夏段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开展黄河宁夏段水资源保护。在此基础上,结合宁夏是唯一全域属于黄河流域省份的生态特点和黄河保护现状,自治区检察院印发《宁夏检察机关黄河保护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黄河保护综合治理。下一步,我们将深入推进黄河宁夏段水资源保护和黄河保护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防洪安全、污染防治、黄河文化保护传承等领域的治理,统筹山林湖草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机关是如何发挥专项监督作用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
全区机关围绕黄河、贺兰山、六盘山、罗山“一河三山”和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农田、城市、沙漠“七大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现实需要,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个领域问题突出就集中整治哪个领域的工作思路,研究部署开展针对性强的特色专项监督活动。
一是开展黄河污染治理、守护自然资源、医院医疗垃圾处理等专项监督活动。 重点监督黄河流域水污染、水土流失等损害黄河生态违法行为,土地、矿产、规划、测绘、林草等自然资源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医疗卫生机构违法排放污水、废物等违法行为。通过开展专项监督,切实强化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司法保护,推动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提升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及时恢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遏制资源破坏性开发。石嘴山市惠农区检察院以起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黄河河道监管职责案入选最高法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二是各市检察机关结合当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如银川市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环保公益专项监督,石嘴山市开展了助力贺兰山环境整治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吴忠市开展了草原林地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固原市开展了六盘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卫市开展了农村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等等。各市通过专项监督活动,精准发力,以小支点撬动大全局,办理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较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解决了一批公益长期受损或反复出现的问题。
三是部署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湿地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重点对固体废弃物、工业垃圾以及全区普遍存在的农用塑料薄膜对土壤造成的污染等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对破坏湿地资源、污染湿地环境、侵占湿地面积、捕猎湿地野生动物等损害湿地生态的问题重点关注。通过以专项带动全局,以条线拉动整体,深入解决问题,实现重点突破,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湿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长效机制,有效保护我区土壤环境和湿地资源。平罗县检察院办理的督促保护天河湾黄河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是如何做到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的,在这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怎样的成效?
近年来,全区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助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向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标准发展,用法治护航“美丽新宁夏”建设。 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专业化办理, 建立“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警示教育”综合保护模式,在精准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进一步落实涉案人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增加其违法成本。例如,在办理宁夏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促使被告单位积极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鉴定费用近60万元。 主动延伸法律监督触角,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建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例如,同心县检察院在与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工作对接、案件咨询中发现马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遂建议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探索“认罪认罚+补植复绿”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路径。例如,在办理宁夏某化工公司、张某等8人污染环境案中,检察官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向各犯罪嫌疑人详细释法说理,促进其真诚认罪悔罪,督促其积极对被污染土地进行修复。 探索建立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 聘任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业务骨干和专家为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提供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