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怎么学?几乎每一位刑法学者都公开或关起门来地谈论过这个问题。其中,多读书、勤思考、广泛涉猎是他们作为授课教师老生常谈的基本主线;而认真掌握基本概念与基础理论、仔细阅读法律规定、多读案例与判决更是他们作为名家学者口中登堂入室的不二法门。如果这些听起来十分正经的活动真是学习刑法的有效途径,听了这么多(年)学习方法、研究心得,你的刑法恐怕早就学“好”了。然而,据我所知,情况并非如此。
“刑法怎么学”这个问题,在不加限定、没有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是没法回答的。即使你作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来提这个问题,在不知道你学习刑法的具体目标的情况下,一个真正可以上手操作、实行起来事半功倍的答案也是无从谈起的。
所以接下来我将按学习刑法的几个具体目标,分门别类拆解刑法学习的具体任务和学习方法。

01
为了在校期间的考试
假如你是法科生( 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想要在本校的期末考试中取得高分,那么
你学习刑法的资料至多包括:
(1)过去几年本校期末考试用过的考题以及改卷人使用的参考答案;
(2)考试出题人的课件、教案、教材;
(3)这门课上记得最好的听课笔记;
(4)出题人为考试划的重点;
(5)这次考试的试题( 最后一种难度和风险太大,并不建议 )。
运用这些资料的方法是:
在考试前几天( 不要开始得太早 ),迅速研究上述资料(1),感受一下不同的知识点可能从哪个角度考、以什么方式考。然后,按照出题人划的重点,复习或( 假如一学期都没有上过课的话 )学习最好的听课笔记,笔记看不明白的参考上述资料(2)。这个活动至少进行两轮,时间有富裕的话,多多益善。
以上所说的,如果你做到了,成绩不好是很难的。如果你做到了而成绩竟然不好,那就是你自身的问题了( 任何考试,都跟天分、运气有那么一点儿关系——包括法学这种原则上与天分无关的学科 )。不要为难自己,接受命运的为难。

02
为了法考
假如你是正在准备法考的考生,想要通过今年的法考甚至取得亮瞎同学们双眼的高分( 后者一般是缺乏成功经验的人士喜欢为自己制定的目标 ),那么你学习刑法的方法就十分简单了:
(1)动手做最近十年到十五年的法考刑法真题;
(2)再做一遍;
(3)重复上一步操作,直至上考场。
通常情况下,你不会有机会进入上述步骤(3)——大部分人连步骤(2)都进入不了——因为不出意外的话,他们都会去做一件非常耗时间但又没啥用的事情:听课( 甚至有人从“先修课”开始听起…… )。每一个到了最后来不及做第二遍真题的考生都会认为我上一句话是法考备考中最重要的真相。没有听过法考刑法的培训课程不影响你过法考,一个法考刑法名师都没听说过不影响你过法考,没有听说过“三大本”是什么不影响你过法考,没有见过法考刑法讲义长什么样子甚至也不绝对能影响你过法考,但是没有做过历年真题的你——无论你是谁、从哪儿来、要干啥去——绝对过不了法考。

03
为了搞学术
假如你是正在读研、读博的研究生或是刚刚进入高校职场的青年教师,( 往远地说 )想要在学术的康庄大道上一路高歌前行、( 往近地说 )想要写出毕业论文、想要发表学术文章、想要谋得国内某某高校的教职,那么“刑法怎么学”压根就不是一个“怎么学刑法”的问题。你要学的,并不是作为刑法老师的刑法老师所能够教授的。

04
为了控诉有罪、为了辩护无罪
或为了做出判决
假如你是检察官、刑辩律师或刑庭的法官,抑或你的目标是成为这些人,那么对“刑法怎么学”这个问题的回答就必须以“什么是刑法”这个问题的答案为出发点。
在上述角色中,你学习刑法的直接目的只有一个:适用法律处理案件( 这是针对法官而言的 )或依据法律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这是针对检察官和律师而言的 )——总而言之就是适用我国的现行刑法。既然你的目标既不是参加法学院里的考试,也不是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那么大学老师也好、法考讲师也罢,他们针对“大学刑法”、“法考刑法”的学习与应试所说的话、所写的文章或书籍就与你的“学习刑法”无关。
(一)什么是刑法?
那么,我国的现行刑法具体是什么呢?答案显然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里的规定。此外,作为法官在判决中可以依赖的意见、可以援引的解释,你的学习对象也可以包括有关这部《刑法》的“司法解释”。但归根结底,你所要学的只不过是《刑法》本身。“司法解释”所扮演的角色最多是你在学习《刑法》时的参考资料。
(二)你的学习对象到底是什么?
由此出发,你的学习对象其实无比单一,它的内容是我国现行《刑法》中的452条规定。进一步地,这其中的绝大多数规定你根本不需要提前学习,而可以在“学习”阶段暂时置之不理,在将来的“实战”阶段对其现用现学、见招拆招( “不需要的意思”是,你提前学了也学不精、记不住,到真要用的时候你也用不好,除非临时重新学 )。
例如,在《刑法》第102至451条所规定的具体罪名中( 这大致上对应了高校中《刑法分论》课程的学习对象 ),至少有80 %以上的罪名构成要件你根本不需要有所了解( 当然,你最好听说过它们,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意识到它们的存在 )。这意味着,就所谓的“刑法分论”而言,需要你实打实地去了解掌握以至于会用的,最多不超过70个条款。然后,在这70个条款中,如果你只学习具有代表性的条款,那么你的学习对象就不会超过40个法条。
又如,在《刑法》第1至101条的总则规定中,需要你作为学生而掌握的当然也不是它们中的每一条。“作为学生”的意思是你还不是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还没有进入实习和实战的环节,你目前的学习活动只涉及实体法中可以纸上谈兵的那一部分问题( 这种“纸上谈兵”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也必须要做的 );“掌握”的意思是你已经会用这些法条来分析案件并得出站得住脚的判决结论,而不仅仅是知道有这些法条或是能够背诵它们的具体内容。
这样的法条在我国《刑法》总则中一共有多少个呢?咱们来捋一捋。
(1)你不需要专门学习总则的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因为这一章的法律规定要么没有独立学习的价值和可能——例如第1条(立法宗旨)、第2条(本法任务)、第3条(罪刑法定),要么你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一辈子也碰不上一次适用它的机会——例如第9条(普遍管辖权)、第11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第12条(刑法溯及力) 。
(2)你也不需要专门学习总则的第三章( 刑罚 ),因为你根本没办法真的在法庭以外、在脱离真实案件的情况下学习量刑问题( 你的刑法老师原则上也不懂量刑的问题,尽管他们会跟你谈论《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
(3)于是,总则就只剩下第二章( 犯罪 )了,而它一共只有19个规定( 具体而言,就是第13至31条 )。这就是你学习刑法总则( 这对应的是我国大学法学院的《刑法总论》课程 )时真正要掌握的对象。区区19个条款,如果你能在它们的指导下依据案件所涉及的分则规定靠谱地分析常见的刑事案件,你的刑法总论肯定算是“学好了”。
总结一下,我国《刑法》总则第二章上述19个条款再加上《刑法》分则中大约40个条款,就是你学习刑法(实体法)的全部学习对象。 用一年的时间学习60个法条,即便对学习效果提出很高的要求( 其实“会用”就可以了 ),也算不上是多么艰巨的任务。
(三)刑法怎么学?
在澄清了“什么是刑法”以及“刑法学什么”这两个问题之后,“刑法怎么学”就变成了一个不难回答的问题。
既然你学习刑法的终极目的是用它来断案,那么实现这一目的的最佳途径自然是直接用它来(尝试)断案喽!
找一份刑事判决书,阅读其案件事实( 也即“经审理查明……”部分 )、阅读其判决结论和法律说理( 也即“本院认为……”部分 )、研究撰写判决书的法官是怎样依据刑法的规定来认定被告人之刑事责任的。然后再找一份刑事判决书,继续以上的操作并反复进行这样的活动。即使只做这一件事情,相对于你所熟知的“阅读刑法学教科书”而言,你的“学会刑法”、甚至“学好刑法”都会获得更大的实现概率。这在本质上和你为了准备法考而直接去做真题、只做真题的做法是没有区别的。
当然,我既没有说你单靠读判决书就能学好刑法,也没有说读教科书会妨碍你学好刑法。我跟你唠的是一个目的、手段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关联的问题。假如你听得进去也真的听了刑法老师在大学课堂上所说的每一句话、假如你有力气、有耐性、有兴趣去通读并且是反复通读各路人等为你推荐的刑法教材( 甚至你骇人听闻地阅读了所有重要刑法学问题的学术文献! )、假如你真能把我国《刑法》的所有452条规定倒背如流、假如你能够做到对所有有关《刑法》的“司法解释”如数家珍……那么你也许可以通过上述“广泛涉猎”而“厚积薄发”地在法官、检察官和刑辩律师面前对许多刑法问题侃侃而谈( 但这并不代表他们会同意你说的话 )。只不过,能够做到以上任何一件事情的人,目前为止闻所未闻。
一端是实战式的“应用”,一端是学究式的“积累”( 这个“积累”主要是指在见多识广的意义上积累知识——严格说来,“应用”本身也是一种非常迅速的“积累” )。可以想象,在哪个极端上恋战都不会取得“学会刑法”的效果,更不会取得“学好刑法”的效果。理想的做法是不存在的,只有对你而言理想的做法。有的人天生喜欢直接上手干,这种人的理想学习策略自然更接近于“用以致学”和“在战争中学习战争”;有的人更喜欢先做足准备、先打好基础、先在事情的外围徘徊个够( 事实上,许多人徘徊了四年以上 )、先做好心理准备,然后再循序渐进地动真格的,这种人的理想学习策略自然更接近于“学以致用”和“厚积薄发”。你是哪种人不由你决定。你所能做的,只是对自己因材施教。
“应用”可以迅速建立问题意识,让你免于在知识的海洋中漫无目的地挣扎( 是的,许多读到硕士博士的法律人都被淹死了,所以“博士”后面的那个学位并不是“博士后”,而是“壮士”、“烈士” )。“积累”可以充实你的*药弹**库,让你免于在面对刁钻的实际问题时猝不及防、束手无策。这两种活动对于“学会刑法”而言都很重要,只不过它们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重要性罢了。

05
我能为你做什么?
到此,正经话题已经结束。就刑法“学什么”、“怎么学”这两个问题,我认为自己已经给出了比较诚恳、因此也比较靠谱的答案。你也许不满足于上述答案中的不确定性和开放性,就像你不满足于所有刑法教材在许多问题上所进行的“观点展示”一样( 许多法官也不满足于合议庭里经常出现的针锋相对的不同观点 )。这种不满,归根结底是对现实的不满。现实是不理想的( 正因如此,“理想”与“现实”才是一对反义词 )。无论你乐意与否,接受与否,至少在当下你只能暂时接受这个现状以及我在前文中就这个现状所给出的对策。
心系深受其害的在读法科生以及其他所有准备进入法律职业的人们,我撰写了一本谈论我国的刑事立法现状、刑法教学现状以及这种现状所由以产生之原因的非学术书籍( 这“原因”,简而言之,就是怪德国刑法以及迷信德国刑法的中国学者 )。这本名为《刑法难题》的大众读物( 作者并没有将“法律专业人士”排除在“大众”之外 )将治愈你作为法学本科生所遭受的来自刑法科目的全部创伤、根除你作为刑法研究生在我国当下学术泥沼中所染上的各种顽疾、加强你作为刑庭审判员和刑辩律师去认真对待、细致解读我国现行《刑法》的意识和信心——也许还能唤醒你作为刑法老师、刑法学者去研究和传授实实在在的法律规则的良知和勇气。
《刑法难题》是写给所有人的。即使作为法律外行,你也一定能读懂——只要你能读懂自己此刻正在阅读的文字。对于正在学习法律专业和已经投身法律实践的人而言,这本《刑法难题》你不仅能够读懂,而且它很可能是你有生以来第一次彻底读懂了的法律读物。
要说的,都在书里了。看完这本书的前言和目录,如果你还不想阅读它的正文,输的人大概率不是我。

《刑法难题》
刘宗路 著
只要你对刑法的任何一个方面感兴趣,只要你有初中毕业的语文阅读能力,就能读懂这本书!
用轻松幽默的语调讨论刑法问题,带给你不一样的阅读和学习体验。
内容简介
这本书是写给 “科班法律人” 的,
也是写给 “法律门外汉” 的;
是写给 在读本科生 的,
也是写给 在职审判员 的;
它写给想要了解 “刑法是什么” 的人,
也写给打算反思 “什么是刑法” 的人;
是写给想要从象牙塔里跳脱出来戏说闲聊的人,
也写给企图深入学问腹地、较真儿地琢磨本土问题的人;
它企图让学者风范十足的 理论家 望洋兴叹,
更妄想令整日埋头办案的 实务人员 心满意足;
它想要为不会分析案例的 本科生 提供一本 “九阴真经” ,
还想给上到硕士、博士却还一头雾水的 研究生 送上一部 “刑法观止” ;
它虽然未必能帮到你准备今天的 中国法考 ,
却一定能让你认清自己脚下是一条怎样的 职业之路 ;
它可以给你刚刚点燃的 法学兴趣 火上浇油,
也能够为你快要熄灭的 学术热情 雪中送炭;
它是一场又一场从案情出发、畅翔于立法与学说之间而终究要回到“案子怎么判”的 唇枪舌剑 ,
也是一趟又一趟从中国或德国出发,往返于两国之间而互通有无的 刑法之旅 ;
它是 刑法漫谈 ,
也是 文化比较 ;
它充满了中国特色,
也弥漫着德国风情……
目 录
第1题 犯罪为什么要分“阶层”?
——法官如何作出有罪判决?
一、你实际上只能这样思考问题
二、立法者说了算
三、立法技术的限制
四、三个阶层的意义
(一)构成要件该当与违法
(二)违法与有罪
第2题 罪刑法定,罪刑法官定,还是罪刑学者定?
——从“阳台金镯案”说起
一、盗窃就是“盗窃公私财物”?
——相信我,你并不孤独
(一)找法
(二)侵占罪
(三)盗窃罪
1.客观构成要件
2.主观构成要件
(四)抢夺罪
二、盗窃罪里藏着个侵占罪?
——神奇的公理,神秘的话术
(一)法考机构的真题解析
1.答案与解析
2.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系:“包容评价”?
(二)刑法学的回答
三、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究竟从何而来?
——不是你想不舶来,你就不舶来
(一)德国刑法中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公开盗窃成立盗窃罪吗?
四、盗窃罪可以包含侵占罪吗?
——如何做“对”2008年那道法考题
五、罪刑谁定?
——崇洋媚外,还是叶公好龙?
(一)当我们谈论“罪刑法定”时,我们到底在说什么?
(二)当德国人谈论“罪刑法定”时,他们在说什么?
第3题 因果关系
——从“雨天散步案”说起
一、“劝人雨天树林散步”不是“危害行为”?
——当德国人的教学案例进入我国法考刑法题
(一)不属于“危害行为”?
(二)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
(三)“解析”的硬伤
二、从“因果关系”到“结果归属”
——德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德国人为什么编造“雨天散步案”?
——“条件公式”引发的问题
(二)为什么要在因果关系之外单独讨论“结果的客观归属”?
三、“条件公式”与“因果关系”的判断
——当德国人把因果关系限定为事实问题
(一)什么是因果关系?
(二)怎样用“条件公式”判断因果关系?
1.被害人特殊体质、罕见因果历程、因果关联中断
2.假想的储备原因
(1)“脑补禁忌”——教科书在适用条件公式时的画蛇添足
(2)脑补禁忌的一个例外:阻止救援型案件
(3)“择一因果关系”
四、“条件公式”与“因果关系”的关系
——修辞、逻辑还是事实?
(一)条件公式是语文
(二)因果关系是事实
——“产褥热案”中是谁杀死了产妇?
(三)条件公式的“缺陷”?
第4题 结果的客观归属
——怎样剔除感觉不重要的原因
一、怎样才能把结果算到行为人头上去?
——对结果进行“客观归属”的必要条件
(一)被制造的和被实现的是同一个风险
(二)被制造的风险是“不被允许的”
1.谁说“不被允许”?
2.为什么“不被允许”?
(1)因为是“容许风险”
①德国人的正解
②我的批评
(2)因为是“一般生活风险”
①德国人的正解
②我的批评
(3)因为是“特遥远的原因”
(4)当司法者允许一个风险被制造出来时,他到底在想什么?
二、怎样就能不把结果算到行为人头上去?
——排除结果之客观归属的几个充分条件
(一)规范保护目的
1.德国人的正解
2.我的批评
(二)风险降低
1.德国人的正解
2.我的批评
(三)义务违反的关联性
1.德国人的正解
2.我的批评
(四)责任自负的自陷风险
1.“责任自负”的概念及其典型应用:“雨天散步案”“劝乘飞机案”“*洛因海**案”
2.几个困难的案件:“阁楼救人案”“消防员救火案”“拒绝输血案”
3.当法官们超越了所谓的“刑法教义学”时,他们在做什么?
第5题 被害人承诺
——“安乐死”在中国是犯罪吗?
一、红堡食人案:你有权处置自己的生命吗?
(一)案情
(二)司法处理
(三)刑法教条学上的问题
1.找罪
2.谋杀罪、故意杀人罪与基于要求的杀人之间的关系
3.基于要求的杀人
4.被害人同意
(1)“同意”凭什么有效?
(2)“被害人同意”与“被害人承诺”——法律依据与法律效果
(3)适用限制与“红堡食人案”
(4)国家为什么不允许你让别人杀死自己?
二、安乐死:你有权结束“生不如死”吗?
——我国《刑法》中的“组织出卖*体器人官**罪”与刑法上的安乐死
(一)被害人同意
1.性质与法律依据
2.成立条件
3.体系定位
(1)在“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中
(2)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作为刑罚根基与出罪原理的“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
4.总结
(二)组织出卖*体器人官**罪
1.为什么会有《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
2.《刑法》第234条之一到底规定了什么?
3.立法者对同意摘取器官的限制与作为习惯法的“被害人同意”之间的关系
(1)谁来决定、如何确定“被害人同意”的成立条件?
(2)《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对作为习惯法的“被害人同意”的限制与确认
(三)“安乐死”需要立法者的合法化?
1.我国现行《刑法》根本不禁止安乐死
2.“安乐死合法化”是个伪命题
第6题 紧急避险与所谓的“期待可能性”问题
——危难处境中的赦免决定
一、“米格诺内特号海难案”:你可以为了求生而吃掉同伴吗?
(一)案情
(二)司法处理
(三)刑法教条学上的问题
1.排除罪过的紧急避险——基本成立条件
2.所谓的“期待可能性”——作为对基本成立条件的限制
(1)德国《刑法典》第35条第1款的法条结构
(2)所谓的“期待可能性”问题
①德国刑法人为什么必须谈论所谓的“期待可能性”?
②“可勉强性”作为日常用语的含义
③德意志帝国法院口中的“可勉强性”
④现行德国《刑法典》第35条第1款第2句中的“可勉强性”
二、“扳道工案”与德国《航空安全法》中的“击落条款”
(一)“扳道工案”:10条命不比1条命大吗?
1.案情
2.刑法教条学上的问题
(1)正当防卫(德国《刑法典》第32条)
(2)紧急避险(德国《刑法典》第34条)
(3)紧急避险(德国《刑法典》第35条)
(4)超法规排除罪过之危难处境
(二)如何对待“9·11”中的民航客机:十分钟的命还是命吗?
1.德国《航空安全法》事件
2.宪法教条学上的问题
3.刑法教条学上的问题
(1)紧急避险(德国《刑法典》第34条)
(2)紧急避险(德国《刑法典》第35条)和超法规排除罪过之危难处境
第7题 刑法中为什么要规定“共同犯罪”?
——当“坏人”不止一个时
一、为了凶手以外的人
(一)谁是凶手?
(二)凶手、教唆者与帮助者的刑事责任
1.我国《刑法》的规定
(1)中国刑法中的凶手
(2)中国刑法中的教唆者与帮助者
①分则中的故意杀人罪——专为凶手量身定做
②总则中的共同犯罪制度——对付凶手以外之人
2.德国《刑法典》的规定
(1)德国刑法中的凶手李四
(2)德国刑法中的教唆者张三
(3)德国刑法中的帮助者王五
(三)共同犯罪制度的意义之一:为处罚教唆者与帮助者提供法律依据
二、为了其他凶手
(一)当两个人共同实施抢劫罪时,他们分别在做什么?
(二)两个一起实施抢劫行为的人如何被绳之以法?
1.我国《刑法》的规定
2.德国《刑法典》的规定
第8题 存在普遍适用的“共同犯罪理论”吗?
——德国制造,中国进口?
一、“共犯从属性说”?
——德国的立法与中国的神话
(一)我国的法考刑法是如何与中国《刑法》脱节的?
(二)与“正犯”对应的为什么不是“反犯”、“偏犯”或是“邪犯”?
(三)所谓的“共犯从属性说”
1.当你的法考刑法老师提到“共犯从属性说”时,他到底在说什么?
(1)只是个学说
(2)这个学说能用吗?
①“教唆县长受贿案”中的“共犯从属性说”
②“共犯从属性说”与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含义
2.当德国法律人提到“共犯从属性”时,他们在说什么?
3.结论:少谈神话,多谈法律
二、帮助犯?
(一)当我们谈论帮助犯的成立条件时,我们在说什么?
(二)当德国人谈论帮助犯的成立条件时,他们在说什么?
1.法律规定、构成要件、成立条件、审查模板与法律适用——以盗窃罪的帮助犯为例
2.一个具体案件中的人如何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1)故意且违法的主犯行
(2)提供帮助
①摆在法官面前的是怎样一个问题?
②法官的答案
③学者的异议
④“未遂的帮助犯”“帮助犯未遂”“帮助未遂”?——我国法考中你永远也搞不懂、分不清、记不住的概念
⑤中立的帮助行为
(3)帮助犯的双重故意
第9题 学习外国方法,还是照搬外国立法?
——中国的法官如何依法处理共犯?
一、认识错误、打击错误、实行过限
——当你的同伙跑偏时
(一)我国法考中的“乌龙渔网案”: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对帮助者意味着什么?
1.法考机构的真题解析
2.法律人应有的解析
(1)思路
(2)什么是我国《刑法》第25条中所说的“共同犯罪”?
①法考刑法的回答
②法律人应有的解读
(3)认识错误、打击错误?——法考机构最新真题解析提出的问题
①什么是认识错误?
②什么是打击错误?
(4)站在刑法教条学之外看作为法考真题的“乌龙渔网案”
(二)我国法考中的“雇*杀凶**人案”:行为人的实行过限对教唆者意味着什么?
1.对案情本身的澄清
2.乙的刑事责任
(1)第一波杀人尝试
(2)第二波杀人尝试
①以丁为被害人
②以丙为被害人
3.甲的刑事责任
(1)第一波杀人尝试
(2)第二波杀人尝试
①以丁为被害人
②以丙为被害人
二、动机错误、打击错误、实行过限
——当你的刑法老师跑偏时
(一)“共同犯罪”你为什么学得这么苦?
1.法考刑法这样分析“雇*杀凶**人案”
2.刑法教学与刑法应试的真相
(1)第一个例子:片面帮助
(2)第二个例子:片面教唆
(二)我国法学院的毕业生在法考中为什么考不过“法律外行”?
(三)德国人为什么上法学院?
(四)我们的法学院不违法,但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