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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男装品牌“九牧王”,许多人都不会陌生。
不过,你知道“牧王”吗?
“九牧王”与“牧王”,打起了官司
双方相差一字,但又不仅于此

吃瓜1

“九牧王”商标比“牧王”还晚注册,怎么还告上了?
注册得早可不是“免死金牌”。要是不规范使用商标,还是构成商标侵权的。

吃瓜2

01丨基本案情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王公司”)持有第1271023号、第1521308号、第3062459号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经营过程中,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涉案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具备较高的知名度。
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1271023号

第1521308号

第3062459号
然而,九牧王公司发现,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凯撒皇公司”)在其制造的商品上使用了近似标识,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紫敬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也使用了近似的店铺名称、宣传标识。九牧王公司认为,该两家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02丨法院审理
一审宣判
泉州中院一审认为,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未经许可,在制造、销售的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MUWANG牧王”商标,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网页页面、宣传照片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犯了九牧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牧王”涉案商标

九牧王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塑料挂件使用标识、合格证上使用“牧王”字样、网络销售时将“牧王”用于被控侵权产品名称首部等商标使用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鉴于凯撒皇公司经授权使用第801503号商标,该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九牧王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以上商标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并未支持九牧王公司的主张。
侵权商标:塑料挂件使用标识

注册商标:“牧王”第801503号
故判决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制造的产品及包装上使用“MUWANG牧王”商标,停止在销售侵权产品的网页页面、宣传照片上使用涉案商标,并连带赔偿九牧王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
二审宣判
福建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九牧王系列商标经长期持续使用及宣传推广,已经在相关行业特别是男装品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区分商品来源上,能够给消费者以较强的指示作用。
凯撒皇公司对经授权使用的商标并非规范使用,其使用意图在于突出“牧王”中文标识,模糊与九牧王公司涉案商标的界限,这种使用方式客观上仍然会误导消费者,造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侵权商标:突出使用“牧王”二字
注册商标:“牧王”第801503号
吃瓜1
“牧王”二字其实只占他们注册商标图像的一半不到,左边这标识太突出这俩字了!
根据九牧王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服装的金额及获利额较大,攀附他人商誉、进行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较为明显,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对九牧王公司的市场份额造成直接减损,影响较大。
最终,福建高院判决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制造的产品及包装上使用“MUWANG牧王”标识、在产品的塑料挂件使用标识、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品牌:牧王”;紫敬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牧王旗舰店”名称、在产品名称首部使用“牧王”、在销售侵权产品的网页页面、宣传照片上使用涉案标识并连带赔偿九牧王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03丨法官评析
在制造、销售商品的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具备对在先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就意味着配备了规避商标侵权风险的“免死金牌”呢?
法院在裁量侵权赔偿数额时会重点考虑哪些因素呢?为何二审将数额提到200万?
本案的司法裁决很好地回答了以上的问题。
在先注册并非“免死金牌”,应负审慎义务
被告凯撒皇公司经许可取得对第801503号商标的使用权,该商标注册于1995年12月21日,注册时间早于九牧王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审理过程中,二家公司辩称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有权利基础,系对合法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同业竞争者,该二家公司应当知悉“九牧王”品牌的知名度,在商业经营中应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对自身的商标进行严格的规范使用,以合理避让涉案权利商标,避免造成冲突。
但实际上,该二家公司对商标 进行改变显著性的拆分使用,刻意突出与权利商标相近似的“牧王”文字,目的在于模糊与涉案商标的界限,主观上具有傍品牌、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也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赔偿数额的裁量,应综合考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二审法院在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时重点突出了对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的考量。
在侵权行为的影响方面
根据九牧王公司提供的淘宝、京东所披露的销售数额可证实“牧王旗舰店”在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涉及“牧王”商品的销售总金额达到6000多万元,参考中国服装协会发布的2017年中国服装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可以认定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服装产品的金额及获利额较大。由于九牧王公司涉案商标具备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该二家公司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无论是在消费群体还是销售渠道上均存在高度重合,故其所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对九牧王公司的市场份额必然造成直接减损,影响较大。
在侵权行为的性质方面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凯撒皇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池某,池某系案外人鄂尔多斯牧王服饰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个人身份申请注册了1300多个商标但并未进行实际的商业运营和使用,其中相当一部分商标存在恶意模仿国内外知名商标的情形,而案外人鄂尔多斯牧王服饰有限公司所注册的“牧王”系列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由此可见,本案被告攀附他人商誉、进行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较为明显。
在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方面
九牧王公司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合计284750元,数额较大。
综合对以上因素的考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100万元偏低,不足以弥补九牧王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亦未对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所实施的恶意侵权行为给予足够的制裁,遂依法将本案的侵权赔偿数额调高至200万元。

供稿来源: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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