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ST中安示范案例之一已经迎来二审判决,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改判事项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的付款义务在 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的付款义务在 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 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次二审对于中介机构而言,连带责任比例大幅降低。
该案二审判决下发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代理的中安股民索赔案件,已经收到一审胜诉判决,目前中安科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已提起上诉,等待二审开庭审理。通知团队接到法院通知,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新一批中安索赔案件。示范案例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并行原则,将推进同类案件的审判工作。
由于本案尚在诉讼时效内,示范案例二审判决宣判后,ST中安索赔案已成定局,之前持观望态度的ST中安股民目前都向俞强律师团队递交索赔申请,近期索赔人数暴涨,预计后续投资者索赔人数及索赔金额还会继续攀升,最终有效参与索赔的人数及金额要等诉讼时效截止日后才能知晓。ST中安投资者索赔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止,距离索赔截止还剩最后一年,诉讼时效截止后,股民将无法获赔。
对于其他尚未参与的ST中安股民,目前仍可以参加俞强律师团队组织的ST中安股民索赔中来,俞强律师团队继续代理ST中安索赔案。ST中安股民请做好以下索赔工作:
(一)查询是否符合ST中安索赔条件
ST中安索赔时段为: 凡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4日(含当天)期间买入ST中安,且于2016年12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 (最终条件以法院判决为准),可以向俞强律师团队-程珊律师递交索赔资料,股民也可以在小程序“俞强律师”上提交申请信息。
(二)ST中安准备索赔证据材料
(1)索赔股票交易清单或股票对账单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成交股数、成交价格、印花税、佣金等。证券公司营业部需在每页都盖章或加盖骑缝章。
(2)证券开户证明,资金账号及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3)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律师分析目前中安科财务状可能不乐观,虽然二审降低了中介机构的赔偿比例,但仍需对ST中安的付款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意味着投资者在执行的时候可以向中介机构执行。目前还未参与的ST中安股民可以准备索赔材料,继续参与索赔。ST中安索赔截止日期:2022年5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安防消防系统集成、产品制造、综合运营服务业务。中安消研究院目前已累积申请专利百余项,并参与国内、国际多项标准的制定工作,同时与北京大学高文院士团队合作成立智能视频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开展面向智能监控等领域的核心技术研究。 中安消于2015年1月完成借壳上市,被借壳公司名称为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电子电器、汽车仪表、汽车线束、汽车传感器等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