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图片来源:上海一中院微博图片/中新社)
【侨报综合讯】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吴小晖被指控实际骗取资金652.48亿元(人民币,下同)。法庭调查结束后,吴小晖进行了最后陈述,表示知罪悔罪、深刻反省,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庭审现场
吴小晖被控骗取资金652亿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小晖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中新社报道,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小晖犯有集资诈骗罪。公诉人指出,2011年,被告人隐瞒股权实控关系,实际控制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等申报材料,骗取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1年7月,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强行分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制造、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723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资金652.48亿元。检察机关同时还指控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
公诉人指出,2007年1月、6月,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100亿元先后划入其实际控制的多家产业公司,后将绝大部分资金作为自有资金增资安邦财险,或者用于支付其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欠款、利息等。据此,检察机关提请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证明吴小晖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吴小晖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吴小晖进行了最后陈述,表示知罪悔罪、深刻反省,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上海市人大代表、新闻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吴小晖的部分家属等五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公诉人举证:吴小晖曾令安邦众高管外逃避免调查
据上海一中院微博报道,28日的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安邦集团、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吴小晖知道警方开始调查安邦后,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更换电脑、手机,删除“邦邦”审批系统,清理电子邮件及销毁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隐瞒、掩盖犯罪事实。
公诉人举证吴小晖高度集中控股安邦集团,证明安邦财险于2004年成立,成立时7家初始股东中,6家是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吴小晖先后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常务副董事长。2011年安邦财险变更为安邦集团。2013年吴小晖任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3月和12月吴小晖控制的中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产业公司分两次增资180亿元和319亿元入股安邦集团。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619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例达98.22%。
安邦回应
“现金流充裕,能履行保单承诺”
公诉人称安邦存在大量资金缺口
28日,安邦保险集团接管工作组在安邦保险集团网站发布公告称,吴小晖因个人犯罪行为接受法院公开审理。此前,安邦保险集团已免去吴小晖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目前,安邦保险集团在监管部门的接管下,业务运营平稳,现金流充裕,能够履行对所有安邦客户的保单承诺,确保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上海澎湃新闻报道,在28日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案庭审中,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吴小晖指使他人从原安邦财险划出70亿元保费划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又通过多层划转,用于其个人控制的5家产业公司对原安邦财险增资,该资金缺口后被虚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产业公司并末使用自有资金归还70亿元保费的事实。相关证据证实,30亿元和70亿元已被吴小晖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占有,这两笔款项均来源于安邦的保费;安邦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两笔资金经过穿透也就是层层追溯资金来源、去向查明,并未实际投入相关项目,而是用于产业公司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
案情解读
律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吴小晖或被判无期
集资诈骗罪死刑2015年取消 此前吴英、曾成杰曾以该罪名被判处死刑
据侨报记者钟颖3月29日北京报道,吴小晖案庭审结束,多名中国律师预测,按照起诉书所称的吴小晖涉嫌“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加上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估计法院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若干年,数罪并罚后,最终会执行无期徒刑。
北京时间28日上午,吴小晖案庭审期间,中国知名刑辩律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钱烈阳接受采访时指出,集资诈骗罪有捏造事实和掩盖事实真相的特点,职务侵占罪本质是把本公司的钱搁在口袋中,法*能官**否给他判定罪名,一定是从上述犯罪事实考虑,吴小晖本人认不认罪则不重要,主要是其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而吴小晖从被捕到庭审的时间较短,可以推测中国政府已经掌握了足够的犯罪证据。“这个案子涉嫌数额太大,有死刑的话,都可能执行死刑,如今这两个罪名的死刑都被取消了,指控一旦成立,吴小晖判无期的可能性大。”
根据最终庭审记录,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人民币7238.67亿元人民币,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8亿元。职务侵占罪方面,2007年、2009年两年,吴小晖先后将两笔30亿元、70亿元的保费资金划转至自己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支付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增资安邦财险等。
吴小晖案庭审结束后,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吴鹏彬也指出,如果两项罪名都成立,按照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吴鹏彬律师分析称,集资诈骗罪原先是有死刑的,曾经轰动中国的浙江吴英案、湖南曾成杰案都是这个罪名定罪——吴英曾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曾成杰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并已经执行。随后2015年《刑法修正案》将集资诈骗罪死刑取消,吴英才由死刑变更为无期徒刑,最近又减到25年刑期。
“因此,若吴小晖案指控成立,考虑涉嫌金额特别巨大,估计法院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小晖无期徒刑,职务侵占罪若干年,数罪并罚,最终或执行无期徒刑。”吴鹏彬律师分析。
另外,多名中国律师还同时指出,集资诈骗要发还财产给被诈骗人,职务侵占也要发还财产给被侵占公司,吴小晖在被判刑后还应该会并处没收财产。“神秘富豪的巨额财产估计是难保了,没有追究吴的下属或家人作为共同犯罪,已经算是网开一面了”。
吴小晖的“庞氏*局骗**”:用新保费补旧保费缺口
被非法占有不能归还的金额远超“易租宝”等集资诈骗案
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28日指出,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中,被非法占有不能归还金额远超“易租宝”等集资诈骗案,犯罪数额惊人,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新华社报道,阮齐林指出,吴小晖控制的安邦财险虽然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发行投资型保险产品,但是其远远超出保监会批复规模销售(超募),该超募部分具有非法性。其超募部分数额惊人,高达7200余亿元,包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吴小晖在上述非法集资过程中,第一,使用了欺骗的方法,暗中以超募保费资金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770余亿元,违反法律规定向保监会及公众虚构偿付能力。同时诱骗社会公众购买其投资型保险产品,导致超募规模急剧扩大。第二,非法占有巨额非法集资款(超募保费),并实际造成了652亿元的资金缺口,吴小晖只能以新的保费收入还旧的保费缺口,如此循环往复,与“庞氏*局骗**”相同。
同时,被告人吴小晖利用职务上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原安邦财险保费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占为己有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为100亿元,特别巨大。
该案中,被告人非法集资行为利用保险机构进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控制人利用合法金融机构非法集资,如何认定其非法性?
阮齐林指出,首先,关于这种行为的非法性。安邦财险虽然是合法的金融机构,但按照有关规定其发行投资型保险产品必须经保监会批准。未经保监会批准或超出保监会批复的销售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即具有非法性。因为超规模销售与非法集资具有同样的金融风险,对于投资人具有同样的危害性。而且,因为是合法金融机构,更容易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能够迅速扩大非法集资规模形成更大金融风险,具有更大社会危害性。本案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膨胀到7200余亿元,与吴小晖利用安邦财险合法金融机构招牌具有密切关系。案发后,有关政府部门立即出手接管安邦集团,即反映出其制造的金融风险的严重性,迫使政府部门出手“接盘”。
阮齐林称,近几年发生的非法集资案,如规模最大的“易租宝”案,涉案金额不过是以百亿元计,与本案非法集资规模相比是小巫见大巫。本案被非法占有不能归还的金额达650余亿元,远超过“易租宝”等集资诈骗案。
吴小晖利用虚假注资等行为掏空安邦财险
本案尚未出现投资人实际损失是政府监管部门接管安邦的结果
一般集资诈骗案件都会造成集资参与人的重大损失,而本案尚未出现投保人实际损失的情况,这种情形对犯罪评价是否有影响?
新华社报道,阮齐林表示,其实安邦财险已经发生巨大风险。通过28日的庭审可知,案发时吴小晖个人及产业公司的资产总和远远低于天量的资金缺口。吴小晖利用保费资金虚假注资、虚假投资、巧立名目划转保费等行为,已经掏空安邦财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数百万投资人将蒙受巨大损失。
阮齐林指出,所幸政府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巨大的兑付风险,紧急接管安邦集团,全力以赴阻止风险扩大。也就是说,本案尚未出现投资人实际损失的情况,完全是因为政府监管部门阻止吴小晖等人非法集资犯罪、接管安邦集团的结果,不应当因此而减轻吴小晖等人侵占原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财产,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