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为什么施工合同无效,施工方工程逾期还要赔钱?虽然施工无效,但是施工合同在被认定无效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施工方仍应保质保量按期竣工,发包方应当依约付钱。在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后,发包方要求施工方赔偿工程逾期损失,施工方主张合同无效不赔钱是徒劳的!
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级工程师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疆新**厚德置业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736号,审判长姚爱华,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疆新**厚德置业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以下简称厚德哈密分公司)
承包方: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海公司)
案涉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第43条“标前实质性谈判”的规定而无效。因施工方逾期竣工,发包方向购房人迟延交付房屋,共计赔付650110元,一审*疆新**高院判令施工方远海公司赔偿工程逾期损失650110元。
争议焦点:施工合同无效,施工方远海公司是否要赔偿发包方工程逾期损失?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远海公司应否向厚德哈密分公司赔偿逾期交工损失的问题。案涉《建安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应认定无效,但在认定无效之前双方在履约时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远海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竣工并交房,厚德哈密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案涉一期、二期工程均存在逾期竣工。远海公司作为施工方,若无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对于逾期竣工应承担相应责任。
远海公司称逾期竣工是因厚德哈密分公司未将工程款打入指定账户所致,但双方实际履行的《建安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并没有关于收款账户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有关于收款账户的约定,但厚德哈密分公司转入该收款账户的款项仅占一部分,对于其他未转入该收款账户的款项,或者有远海公司出具的收据确认,或者有案涉工程的内部承包人李勇出具收条确认,这表明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于款项的支付没有限于转入指定账户这一种方式,故远海公司关于逾期竣工是因厚德哈密分公司未将工程款打入指定账户所致的主张不能成立。远海公司称逾期竣工是因厚德哈密分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所致,本院认为,《建安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对工程款按进度支付虽有约定,但远海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厚德哈密分公司在哪一笔款项上未及时支付以及对工期有何具体影响等等,故远海公司关于此点的主张也不能成立。远海公司主张厚德哈密分公司向第三人逾期交房是多种原因造成,但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其该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远海公司逾期竣工,导致厚德哈密分公司逾期交房并向第三方赔偿,远海公司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远海公司应向厚德哈密分公司支付逾期交工损失650110元并无不当,远海公司关于此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四、启示与总结
施工合同无效,施工方造成工程逾期,要不要赔钱问题?在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施工合同无效,法院一般对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逾期违约金(比如2万元/天)不予支持,其理由是欠缺有效合同作为基础。在这期间只要打工程逾期的,施工方律师会想方设法往合同无效去打。在此期间最高院也有案例(如关丽法官承办)是按无效合同过错判令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当时来看也非主流判决。
为什么施工合同无效,工程逾期施工方还要赔钱?虽然施工无效,但是施工合同在被认定无效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施工方仍应保质保量按期竣工,发包方应当依约付钱。这点得到了江苏高院和最高院的认同,有江苏高院“江苏高院26条”和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二加以佐证。
2018年6月12日江苏高院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共26条(俗称“江苏高院26条”),其中第5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主张工程价款或确定合同无效的损失时请求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工程质量、工期等事项作为考量因素的,应予支持”。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综上,施工合同无效,施工方造成工程逾期也要赔偿发包方损失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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