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机会投资电影吗?

你有机会投资电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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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广告是不是挺常见的?年初铺天盖地的是《你好,李焕英》,现在是《水门桥》。

这种卖电影项目投资份额的到底是不是诈骗?

答案是不一定,得先看是不是真实项目,有没有真实授权。

  • 项目真实、授权真实,溢价销售或者包装成基金、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时,构成诈骗的可能性不高,发生投资纠纷,一般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 编造虚假项目骗取他人钱财或者利用项目搞资金盘之类的,被定性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决不在少数,也有为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服务而被定为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的。

背 景

前几天B站有UP发视频说遇到了一家销售电影《水门桥》投资份额的B公司,怀疑是诈骗,并陆续找到博纳、某国企(原始份额)、A公司(疑似国企关联公司)、C公司(疑似从A手里买份额,并且授权B公司进行销售的公司)。

其他几家没给他回复,只有博纳发了一份公告说没有授权第三方开展与电影有关的融资业务。UP的圈内朋友告诉他,说其中某公司手里的份额应该是真实的,只是释放的量和定价可疑。

留言区有人提到“把份额流入二级市场、溢价出售、快速套现”不是新鲜事,毕竟投资方也要分散自己的风险。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但B公司到底是不是诈骗,也要做进一步判断:

  • 如果销售公司手里压根就没份额,纯属伪造授权,那受害人可以报警;

  • 如果销售公司有份额,仅凭溢价销售也没法定义为诈骗,要看上下游的法律文件和执行。

第一种情况,即使最后认定为诈骗,也很难追回损失。这种项目通常利用新注册的公司出去卖份额,借用他人身份证做法人、股东。骗到钱就立刻转出,出事后往往损失无法追回。

第二种情况,项目是真实的、手里份额也是真实的,但是影视投资本身就是高风险、高回报、高危项目,普通投资者既没有专业的项目评估能力、风控手段,也没有监督项目的执行和财务状况的能力,钱投出去就只能靠心态取胜了——能赚最好,赚不到就愿赌服输。

案 例

前段时间吴某凡出事后,正好把围绕明星、影视项目包装的投资类案件做了个梳理,现在可以挑一些案子来看看。

01 为见明星被绑架

许某和包某谈网恋时发现包某特别想见明星吴某凡,就骗她说吴某凡要来霍林郭勒演出,能帮她见到本尊。2015年12月9日7点多,信以为真的包某抵达许某家,然后就被*绑捆**、带眼罩口罩、拍照。然后许某把照片发给包某爸爸,让对方在2小时内准备赎金100万。

第二天晚上7点多,公安机关成功解救了包某。许某最后因犯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

02 黄牛诈骗未成年

2019年10月,有个黄牛在网上发布出售各类演唱会门票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最后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2020年5月,又有个黄牛做了同样的事情,并且因为主要诈骗的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被从重处罚,最后被定为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03 误信明星代言,踩雷特许经营

2018年8月,CY公司和易某签订协议,约定由公司指导、培训易某开办“时光魅饮”特约专营店。签约付款后,易某认为自己被欺诈了,因为公司声称自己有吴某凡的代言自己才加盟的,但最后发现吴某凡根本不是品牌代言人。易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CY公司没有吴某凡代言,但是易某也没证据证明自己因此被投诉或者被告侵权,因此不支持易某的诉讼请求。

易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CY公司在签订协议时隐瞒了两项关键信息:

  • “时光魅饮”商标并未依法注册;
  • 知名明星吴某凡并非代言人。

二审法院认为代言人属于特许人的重要经营资源,在这方面隐瞒或者虚假宣传,会影响加盟方对经营前景的判断,直接影响加盟方的加盟决定。

CY公司明知道吴某凡不是品牌代言人,还在海报、办公场所里使用明星形象进行招商、宣传,并在易某询问时明确的说和吴某凡有合作,已经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CY公司则认为自己没有虚假宣传,还拿出了和标志公司签署的合同,证明其有权使用《老炮儿》电影剧照。

二审法院指出,使用吴某凡参演的《老炮儿》电影剧照和吴某凡为“时光魅饮”品牌代言人没有关联性,更不能证实其与吴某凡存在合作关系。

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双方协议解除,CY公司向易某返还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

值得说明的是,CY公司非常有“经验”:当初签合同时,就在协议第五条“声明与保证”部分特别写明公司提供的资料、说明文件、广告和宣传,不是协议的组成部分,也不具有合同约束力。发生纠纷时,不得以此作为虚假陈述和宣传的证据。

只是这种“经验”无法抹掉虚假宣传的责任。

04 认购演唱会投资基金份额,血本无归

YY公司基于吴某凡、张某友演唱会项目,策划包装演唱会投资基金并进行销售。最后因主办方未能按时结算,引发了一系列民事纠纷诉讼,最终导致民间投资人血本无归、公司自己也临近破产。

2018年11月15日,ZC公司、YY公司与梁某共同签订《吴某凡演唱会投资合约书》,约定:

  • 演出成本预算为3074万元,YY公司投资3074万(已付650万);
  • 无论是否盈利,YY公司都有权先取回总出资额3074万元,并优先获得370.4万元保底利润,如本活动产生盈利,总收入超过3381.4万元以外的部分,YY公司和ZC公司按8:2分配。

次日,YY公司和民间投资人陈某某签订了《吴某凡演唱会投资基金认购协议》,陈某某认购了200万的投资份额。

2018年11月26日,ZC、YY、梁某三方又签署了《张某友演唱会投资合约书》,约定

  • YY公司投资1750万,甲方保证该演唱会净收入不低于1925万;
  • 无论是否盈利,YY公司都有权先取回总出资额1750万元,并优先获得175万元保底利润,如本活动产生盈利,总收入超过1925万元以外的部分,YY公司和ZC公司按8:2分配。

同日,YY公司和民间投资人陈某某签订了《张某友演唱会投资基金认购协议》,陈某某又认购了200万的投资份额。

2019年3月15日,因为ZC公司迟迟不结算、不付款,YY公司向ZC公司发出了《催款函》。

2019年6月24日,YY公司、ZC公司联合起来向民间投资人们发送了一份《关于张某友演唱会项目结算解决方案》,说:

  • 因为张某友演唱会主办方把他们的投资结算款挪用于申办陈某迅演唱会的主办权,导致无法结算。
  • 现在主办方同意把陈某迅2020年巡演国内30场演出主办权、收益权、陈某迅经纪公司官方授权文件,都质押给我公司。
  • 我们向投资人提出以下解决方案:把之前投给张某友演唱会基金的份额,全部转投或者部分转投到陈某迅项目。

2019年11月20日,主办方公司出具《张某友项目情况说明》,称没有办法按时结算的原因是香港*乱动**导致陈某迅项目进展受到影响,如没有不可抗力因素,明年的巡演照常进行。

之前没有同意解决方案的民间投资人以及迟迟没有收到结算款的投资人,多次催款无效后,最终起诉YY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及收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

《投资基金认购协议》名为投资基金,实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

因为被告YY公司未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涉案的“吴某凡演唱会基金”、“张某友演唱会基金”没有进行登记备案,也未进行信息披露。但是法院也确认了合同的法律效力。

YY公司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首先,YY公司处理委托理财事项前,没有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以及全面披露信息义务。
  • 其次,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YY公司既没有委托专业基金托管机构进行托管,也没有采取其他妥当的资金监管方式安全保管委托人资产,导致项目结束后不能及时结算且资金被第三方挪用,因此可认定YY公司没有尽到资金监管的义务。
  • 最后,YY公司没有采取恰当的止损措施。在投资人没有同意转投其他项目,项目承办方擅自将投资款项转投其他项目的情况下,YY公司并没有采取诉讼、保全等合理方式向承办方主张权利或保全财产,反而与承办方直接签订转投其他项目的协议,只要原告没有同意转投或对此不予追认,YY公司就应当承担结算义务。

最终,法院支持了陈某某的诉求,判决YY公司返还投资款本金及收益、保全费,共计约460万元。只是,虽然法院支持了投资人,投资人的损失已经无法追回。

2021年1月11日,因为YY公司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法院立案执行。此时,YY公司名下几乎没有银行存款(另一个案子裁定里写的是28.10元)、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等财产,也就是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陈某某的损失还是无法追回。

其他几十个案件也是同样结局。

今年11月11日,YY公司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