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恒力集团与华为没有可比性
11月30日,*今条头日**南京栏目项下发表了某自媒体文章,题为《中国女首富,以7800亿超越华为成为国内最大民企!她哪来这么多钱》,将恒力集团与华为相比,实际上没有可比性。
从业务上看,华为专注于高科技,而恒力集团旗下有房地产、纺织、石化等产业。其中,房地产、纺织业可能不能评价为高科技,石化通过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且有些业务可归类于污染行业。
从组织形式看,恒力集团中的公司与华为旗下的公司多数是股份有限公司,但华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不上市,而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成功登陆国内资本市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人们可能要问,华为为何不选择上市?上市交易,其股份可能被他人,甚至外资控制,例如,台积电等。但我国少数法学家有办法,理论上认为,我国可以发行优先股(无表决权股),例如,我国的A股市场,不少发行的股份为优先股等。
优先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少数法学家没有注意到法律列举的三项主要权利之间用了“顿号与和”,其含义为三项主要权利不能分离。
优先股的采纳的结果是,优先股不是投资市场,而是炒股市场,不仅如此,优先股理论使得我国股票指数长期在3000之间“徘徊”。不仅如此,少数法学家的还认为,我国的在建工程可以设定抵押,例如,住宅商品房在建设时可以设定抵押等。
在上例中,商品房预售时,商品房已经设定了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可能是重复抵押,重复抵押的结果是,后抵押的不能对抗先行的抵押,其结局是,商品房存在推迟交付的结果。关于在建房工程抵押的法律规定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属于民营企业值得关注。在法律上,民营经济又称为私营企业,民营经济可以采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有人可能要问,为何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民营经济,或私营企业呢?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股民具有不特定性,从而具有公众性,我国《证券法》等法律对股票的发行作了严格的规定,但由于受到优先股理论的影响,股份有限公司被多数人理解为民营企业。
有人可能要问,少数法学家为何主张优先股?在作者看来,主要是为社会资本考虑。一方面,优先股的发行,可以使既得利益者保持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另一方面,我国有不少社会保险基金,如果没有优先股的理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可能能够控制任何行业。
《民法典》对《公司法》等作了重大的修正,例如,公司的所有制性质是必须予以登记的事项,如此,社会资本单独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登记为民营企业。再如,董事会仅有召集股东会决议其报酬等事项,如此,董事长的高薪不是董事会能够决定等。
恒力集团并不是没有“可圈可点”之处,毕竟年收入高达7800亿,但需要注意的,其与华为相比,其科技含量相对较低,主要产业仍分布在房地产与行政许可项目上。江苏要成为全国经济大省需要在高科技上下功夫、做功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