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公安新闻 (石河子公安通告)

新疆石河子公安新闻,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严打通告

石河子城区公安官方微信号8月8日消息,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师市全体上下齐心协力迅速采取有效疫情防控措施,严防疫情进一步扩大,但在此期间,部分群众甚至是公职人员因种种原因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处理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八师石河子师公安局城区分局*党**委按照兵局、师局两级*党**委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相关规定,迅速成立涉疫类案件打击处理专项行动,对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自7月15日至今,城区公安分局共受理涉疫类刑事案件1起,治安案件15起,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大局平稳有序。

事件回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8月5日,杨某驾驶私家车欲进入居民小区,卡点防疫工作人员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但杨某并未理会,直接驶入居民小区返回家中。根据相关规定辖区派出所给予杨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事件回顾:(二)变造、伪造事业单位证明。

8月2日23时许,赵某某在明知师市疫情防控要求,进入石河子市市区需提供经检测结果呈阴性的核酸扩增荧光检测报告的前提下,为顺利通过石河子市双拥路公安检查站进入市区,赵某某事先*拍偷**了朋友周某某在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所做的核酸扩增荧光检测报告,并通过手机修图软件将该报告中周志明的姓名及年龄更改为自己的姓名和年龄。后赵某某驾驶货运车辆在双拥路公安检查站接受检查时,给检查人员出示经过修改后的核酸扩增荧光检测报告,被检查人员当场查获。

辖区派出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赵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事件回顾:(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7月31日,桑某某为方便其工地运输建筑材料,在石河子市xx团塑料厂王某办公室内,经王某同意后,使用手机扫描王某提供的师市防疫防控物资保障通行证,并于2020年8月3日将扫描好的通行证更改编号后打印两份,交由为其运输建筑材料的驾驶员使用,在路过我公安检查站被工作人员例行检查时发现。

根据相关规定,辖区派出所对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对桑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800元,收缴其持有的伪造证件。

事件回顾:(四)使用他人行程码。

7月29日10时30分许,双拥路公安检查站执勤人员在前端分流岗核查人员行程码时,个体运输司机马某某出示行程码显示为石河子市,执勤人员要求其报手机号码时,马某某神色慌张,无法准确报出行程码上的手机号。经核查,发现马某某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在执勤人员的再三询问下,马某某承认使用他人手机行程码,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高风险地区行程旅居史,企图躲避公安检查。

疫情防控期间,马某某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高风险地区旅居史,辖区派出所根据规定对马某某给予行政警告处理。

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提醒:当前正值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通告》要求。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