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讲|专利减刑制度的简介

本文为受朋友之邀而写,今天就来谈谈专利减刑制度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问题、可以减刑的专利类型和办理流程。

知识产权侵权要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但是知识产权创新更应该得到鼓励,尤其是专利的创新,而对于服刑人员来说,最大的鼓励和奖赏莫过于减刑了。因此,我国为了鼓励服刑犯人积极改造,为社会多做贡献,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对专利减刑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

01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以上法条都将发明创造规定为重大立功表现,而重大立功的规定是应当减刑,刑法领域的应当减刑在普通民众中的理解就是必须的意思。

《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

02 司法实践问题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上述法条的规定较为笼统,专利减刑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难以规范操作并有漏洞,全国各个监狱在对服刑人员专利的认定上做法都不一致。这意味着,管得严就控制得好些,管得不严就容易出现漏洞。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监狱发明"的乱象,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孙效果案:孙小果于1998年因强奸妇女、强制*辱侮**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数罪并罚,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孙小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成功为孙小果获得减刑(还有其他多个减刑,本文不详述)。2019年4月,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进驻云南省期间,昆明市打掉了孙小果等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团伙。该事件在2019年,各大新闻媒体都报道过。该案件是典型的监狱发明乱象。

03 可以减刑的专利类型

以上法条,只是笼统规定了发明创造可以减刑,而发明创造在专利法中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前述的孙小果获得减刑的依据也是实用新型专利。

在2016年9月19日通过和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排除在了专利减刑之外,只有发明专利才能获得减刑。

该法条还对发明的完成过程和时间做了明确规定。

04 办理流程

《刑法》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根据该法条以及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实践中通过发明专利申请减刑的正常流程是:

第一步,服刑犯人独立研发出某种发明;

第二步,服刑犯人通过所在监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

第三步,取得专利后,通过所在监狱向法院提出减刑申请;

第四步,检察院、法院审核后,确认减刑。

05 笔者寄语

将发明专利作为认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是社会的进步。然而,认定发明、予以减刑”,牵扯利益重大、涉及技术复杂,在监管审理需要更专业透明,在执行过程中,还要加强队伍建设,让法律的阳光,照进每一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