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珠山警方 (景德镇珠山区公安分局民警)

景德镇珠山区公安分局民警,景德镇市珠山公安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珠山区湖田派出所的民警来说,“口才俱佳”也是战术法宝,凭三寸之舌让那些迷途的人早日回归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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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6日1时54分,派出所接警称:受害人被两人跟踪至湖田某路段时,被其中一人拿刀砍伤左手(经鉴定伤势为轻伤二级)。而后,犯罪嫌疑人逃逸。民警立刻赶赴现场调查取证,通过调取沿路相关时间段监控视频,走访周边群众,最终锁定嫌疑人方某。但此后方某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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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未侦破,派出所侦查员丰蔚心有不甘,他和与同事一同对方某的家庭情况、生活轨迹、亲属关系进行了汇总分析,终于通过电话联系到方某,对其展开了心理攻势,一边稳定情绪,一边借机对其进行劝导,告知他如果投案自首将被减轻刑事处罚。通过数次电话的讲道理、摆事实,宣传政策,嫌疑人方某的心理防线有所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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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方某主动到珠山区湖田派出所投案自首,详细交代犯罪事实。据方某称,案发后2个多月来他一直在外躲藏,不敢使用身份证、手机和电话,也不敢住宿宾馆,只能混迹在城市角落度日。经民警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才幡然醒悟逃亡不是出路,投案才是正途。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警方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应受的处罚不会缺席。”珠山区湖田派出所提醒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及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终结逃亡生涯,早日回归正常生活轨道才是唯一出路。

来源:珠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