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收集加班证据索要加班费 (追索加班费诉讼时效)

追索工资的举证责任,如何追索加班费

几乎进入职场的人,都经历过的一件事情那就是加班,每个职场人最讨厌的也就是加班。有加班费的加班,尚可接受,但现在流行的弹性工作制也让加班成为“自愿加班”,加班时间长、没有加班费、维权举证难……

近年来,因未支付加班工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数不胜数,而在未支付加班工资的案件审理中,如何举证是仲裁胜诉的关键。

“加班”由谁来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为劳动者讨要加班费成了腰,但是该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主张讨要加班费,劳动者需要举证自己“加了班”。所以在平时工作过程中,劳动者需要养成保留证据的意识。

追索工资的举证责任,如何追索加班费

“加班”的证据怎么收集?

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可以保留的证据有很多种,以下罗列常见的几类证据:

1、上下班考勤记录、公司监控等;

注意:仅仅凭借电子打卡记录,并不足以证明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考勤记录从客观上来说,只能说明员工到达和离开公司的具体时间,并不能证明员工在从事加班工作。

2、工作记录、交接班记录、领取材料记录、业务记录等;

3、加班时QQ、微信、钉钉、短信等工作交流记录,邮件往来记录等;

4、加班后向单位报销出租车费及报销理由的复印件等;

5、作息时间的规章制度、考勤制度、劳动合同;

6、同事证言等;

有效保存证据是最为重要的其中一环。有很多资料都掌握在单位手中,我们没办法拿到原件,但是劳动者可以采用录音、复印、书面报告签字等方式将加班证据固定下来。

而针对电子数据证据,切勿采用拍照、截图等方式保存,需要保留相关电子设备原件,存在争议时,可通过电子数据鉴定进行辨别。

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包括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以及电子数据的形成与关联分析。其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包括对存储介质(硬盘、光盘、优盘、磁带、存储卡、存储芯片等)和电子设备(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考勤机、车载系统等)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以及对公开发布的或经所有权人授权的网络数据的提取和固定;电子数据的形成与关联分析包括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生成、用户操作、内容关联等进行分析。

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包括对特定形式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电子文档、数据库数据等的真实性或修改情况进行鉴定;依据相应验证算法对特定形式的电子签章,如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进行验证。

在举证过程中,需要多种证据结合,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追索工资的举证责任,如何追索加班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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