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检察院反腐 (龙口检察院事件)

2017年12月,张某、李某租用山东省龙口市康华大药房明德店二楼,采用定点及上门送货方式多次销售从网上购买的“海马多鞭胶囊”共1716余盒,销售金额共计23820元。

经检测,“海马多鞭胶囊”含有食品中不得检出的有毒、有害成分西地那非。2018年4月份,龙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西地那非使用不当可能对人体损害的说明意见》证实西地那非滥用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损害。张某、李某明知其销售的“海马多鞭胶囊”系不合格保健品,仍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危及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此,检察机关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该案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对此,2018年7月份,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月中旬,龙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检察院派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并宣读起诉书,认为张某、李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日报上发布的公告,证明检察机关已完成提起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检察机关依法具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海马多鞭胶囊”的复函、陕西康盛医药研究所情况说明、张某、李某的供述及证人证言,证明张某、李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检验检测报告、龙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西地那非使用不当可能对人体损害的说明意见”,证明张某、李某的行为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去年年底,龙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危及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判决张某、李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3万余元,并在山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或者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目前,惩罚性赔偿金和公开赔礼道歉全部履行,该案是龙口市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法院判决支持惩罚性赔偿的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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