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恶势力团伙案件宣判最新案例)

2019年9月6日商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商南县以付鸿博为首要份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宣判。以被告人付鸿博犯寻衅滋事罪、开设*场赌**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以被告人魏旭犯寻衅滋事罪、开设*场赌**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被告人何鑫犯寻衅滋事罪、开设*场赌**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被告人郭芳犯开设*场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被告人王成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为体现打“财”断“血”,对被告人付鸿博用于开设*场赌**购买的“怡和梅苑”1306室单元房一套及奥迪A4陕H6875车辆一台等相关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商南县30人最大涉黑案件,南部恶势力集团案宣判20人获刑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付鸿博、魏旭、何鑫分别因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受到过多次治安管理处罚。2016年以来,付鸿博经常参与赌博、聚众赌博、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赚取高息,同时纠集詹海斌、童林、赵书平等人帮忙招揽参赌人员、抽头渔利、放账、望风,并采用跟踪滋扰、电话威胁恐吓等手段索要赌债,在此过程中先后结识何鑫、魏旭。2017年下半年以来,付鸿博经常纠集魏旭、何鑫在一起,在商南县城聚贤街“一品醉鹅”饭店楼上、文明北路齐春华家、过风楼镇范学印家、三和购物广场附近居民楼上等地聚众赌博,何鑫、魏旭帮忙抽头渔利、放账、要账。2018年4月份左右,付鸿博伙同何鑫、魏旭在郭芳开设的*场赌**上放账牟利,逐渐产生自己开设*场赌**的想法,魏旭、何鑫同意帮忙,后付鸿博购买怡和梅苑小区1号楼1306单元房作为组织赌博场所,安排魏旭负责记账、要账,何鑫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服务保障,持续组织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活动营利,在要账过程中以他人人身安全、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相威胁,造成多名参赌人员及家属报警求助、离婚、长期在外躲债不敢回家,同时还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付鸿博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公诉机关同时指控被告人郭芳犯开设*场赌**罪,被告人王成华犯赌博罪。起诉书共列举了20笔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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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鸿博、魏旭、何鑫为逞强耍横而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2130元,情节严重,魏旭、何鑫还在二年内实施三次以上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付鸿博伙同魏旭、何鑫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还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又构成赌博罪;被告人付鸿博、魏旭、何鑫以牟利为目的,购置赌博场所及用具,组织赌博活动,并在明知被告人郭芳开设*场赌**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还构成开设*场赌**罪;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付鸿博、魏旭、何鑫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赌博、开设*场赌**等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其他犯罪活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通过威逼利诱、放贷资金高息*绑捆**等手段组织多人参与赌博活动,致使多名参赌人员负债累累、报警求助、婚姻破裂、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付鸿博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魏旭、何鑫系其他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郭芳提供赌博场所和*具赌**,长期组织赌博活动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场赌**罪。被告人王成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同时经常参与赌博,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综上,应对被告人付鸿博、何鑫、魏旭、郭芳、王成华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鸿博、何鑫、魏旭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开设*场赌**罪,且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郭芳犯开设*场赌**罪,被告人王成华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付鸿博、魏旭、何鑫及其辩护人辩护辩解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对上述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护辩解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之观点,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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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供稿人:郭松伟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