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七匹狼”遇到“刁狼”热卖的袜子真假难辨 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北京洪朝洋辉商店

涉案商标

案例|“七匹狼”遇到“刁狼”热卖的袜子真假难辨侵权案件

上诉理由

北京洪朝洋辉商店商品使用商标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5319995号、第933429号图形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洪朝洋辉商店侵犯了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犯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要求北京洪朝洋辉商店在《北京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

案例|“七匹狼”遇到“刁狼”热卖的袜子真假难辨侵权案件

“刁狼”袜子

案件审查

经审查,洪朝洋辉商店销售的“刁狼”袜子,袜口和金属标签部位标注有狼形图案,根据标注的位置、形式,可以认定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的使用。洪朝洋辉商店销售的“刁狼”袜子上标注的狼形图案与七匹狼公司的注册商标“狼形图案”高度近似,共存于袜子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具有相同的来源或者其来源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并未获得七匹狼公司的许可,洪朝洋辉商店亦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因此,洪朝洋辉商店销售了侵犯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害了七匹狼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商标法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件评析

本案中,上诉方第5319995号、第933429号商标图片设计独特,具有独创性,且经上诉方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被上诉方使用商品的商标经过权大师查询显示“叼狼”图形样式与上诉方列举商标近似,且被上诉多次方申请的“刁狼”商标被驳回。被上诉方主观具有摹仿上诉方在先知名商标,此种意图更易增加双方商标在市场上混淆的可能性。故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件审判

综上,七匹狼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洪朝洋辉商店停止销售侵犯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洪朝洋辉商店赔偿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3000元;

四、驳回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知产拓展《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上诉方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六十三条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以上是权小师整理的关于““七匹狼”遇到“刁狼” 热卖的袜子真假难辨 侵权案件”相关小知识;

权大师招募自由合伙人,为知产人士全方位赋能。诚邀知产合作伙伴,共筑行业生态价值,共建“互联网+”知产行业新模式,合作共赢,共享知产经济红利,共创知产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