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龙成功案例 | 广东深爱智能科技第3类“小U瓶”商标复审胜诉

四海龙成功案例|广东深爱智能科技第3类“小U瓶”商标复审胜诉

汉字与字母组合使用在商标注册中十分常见,商标的申请人在创作商标时通常会选择在文字或是字母上做文章,通过别出心裁的设计增强自己商标的显著性。然而商标局在商标的初审环节审核较为严格,常常因为字母的近似使商标遭到驳回。今天小编为您带来的这篇成功案例,四海龙律师通过专业答辩帮助 “小 U 瓶”商标复审胜利。

案件回顾

申请人在第 3 类指定服务上注册申请的“小 U 瓶”商标被知识产权局驳回,委托我司向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四海龙成功案例|广东深爱智能科技第3类“小U瓶”商标复审胜诉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标志是申请人公司品牌视觉识别系统的核心,也是品牌视觉识别系统的基础。

申请商标 “小 U 瓶”由汉字“小”“瓶”和英文字母“ U ”构成,字母“ U ”的末端分解成很多小块实心正方形,呈分散状态,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引证商标“ U 滋客”由英文字母“ U ”和汉字“滋客”构成。“ U ”的右半部分采用和整体灰调不同的黑色,起笔处分成六个大小不一的方块。

申请商标 “小 U 瓶”中“ U ”在此指代 U 形结构,结合申请人是一家致力于口腔大健康事业的合资公司,所经营的为智能电子产品,申请商标的含义是“小号 U 型智能牙刷产品”。引证商标“ U 滋客”中的“ U ”是汉字“有”的谐音,“滋”表示滋味;“客”指客人,因此引证商标的含义是“客人感觉有滋有味”。

二、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却仍然被知识产权局认可注册的商标如下:

四海龙成功案例|广东深爱智能科技第3类“小U瓶”商标复审胜诉

知识产权局不判为近似商标的举例如下:

四海龙成功案例|广东深爱智能科技第3类“小U瓶”商标复审胜诉

综上,申请商标 “小 U 瓶”与引证商标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商标近似,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 “小 U 瓶”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有较高的显著性,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应当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 “小 U 瓶”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 “小 U 瓶”商标复审案例我们能够看出,我们的商标在初审环节被驳回后,首先应该仔细分析引证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区别,像今天的案例两者之间的近似程度并不高,只要及时提交答辩,通过复审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此外,四海龙的律师善用援引商标进行举证,也为申请商标的注册成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