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风险 (合同能源管理的弊端)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 ,简称EMC)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和经营机制,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客户不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EMC公司提供的设备。

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也是应用最广泛的。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在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合同能源管理的国家标准是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国家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节能服务,享受财政奖励、营业税免征、增值税免征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几个市场化运作的特点:

(1)项目零风险

EMC帮助客户开展的节能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成熟的,设备是规范的,并具有足够的成功案例。所开展的项目以节能效益为主,EMC以承诺保证不影响生产情况下实现节能效益为前提,如项目不能实现预期的节能量,EMC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因此对客户来说,项目的技术风险趋于零。

(2)客户可以零投入

以合同能源管理开展的项目,客户可通过EMC获得部分或全额项目融资,以克服资金障碍。因为EMC为客户实施的节能项目,通常会有明显的节能及经济效益,具有高回报率,~般的项目投资回收期在3年左右。客户可以以节约的能源费用来偿还项目*款贷**及支付EMC的服务费用,并取得自身的经济效益。

(3)全新的会化服务理念

合同能源管理可解决客户开展节能项目所缺的资金、技术、人员及时间等问题,让客户以更多的精力集中于主营业务的发展。EMC提供的前述一条龙服务,可以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节能产业化,充分体现了全新的会化服务理念。

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的运营实践表明,基于市场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适合中国国情,不仅颇受广大耗能企业的欢迎,其他如节能服务机构、能源企业、节能设备生产与销售企业、节能技术研发机构也非常欢迎,同时也引起不少类似耀通节能投资机构的兴趣。从他们的运营实践分析,成功的原因除了中国存在着巨大的节能潜力和广阔的节能市场之外,还有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因素,这方面更加重要。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规定,实施节能项目的EMC要向客户提供项目全过程服务,包括融资,这一点颇受大中小型耗能企业和各类耗能用户欢迎,也是一般运营机制无可比拟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另一特点是EMC用合同方式保证客户获得足够的节能量,而且以分享项目获得的部分节能效益收回投资和利润,这就意味着ESCO为客户承担了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各类客户都十分欢迎。

对于由节能设备供应商和节能新技术持有者组建的ESCO,更有利于快速占领市场。客户接受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即可实现自身不投入或少投入资金完成节能技术改造。这一优势在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资金短缺的形式下尤其受欢迎。EMC使用的资金是自有资金、世行*款贷**和其他*款贷**。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营的EMC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企业,一般具有节能信息广泛,项目运作经验丰富,可以成捆实施节能项目等优势,这为减少项目的前期投入,采购廉价设备,降低施工费用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