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青新闻网邯郸频道的记者从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获悉,该网站最新公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记者从该文件获悉,这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被处罚对象都为临漳县鼎鸿碳素有限公司。详细内容如下:
1、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2月17日对临漳县鼎鸿碳素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为混捏工段生产时,配套的旋风除尘器未运行,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临漳县鼎鸿碳素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贰万元。

2、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2月17日对临漳县鼎鸿碳素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要求。该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按要求执行生产调控管理措施的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临漳县鼎鸿碳素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壹拾万元。

来源: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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