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创业是自己开店还是加盟好 (想创业成立公司要成立哪种)

先明确观点:

如果你的公司将来要融资,要上市,那么,毋庸置疑,一定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因为这方便你引进投资者;

如果你不打算融资上市,并且规模不算太大(一年四五百万以内), 尤其是项目还能不能成,也没啥把握的时候 ,那么,你最好是成立个体工商户

如果你不打算融资上市,规模又比较大,那么,你可能需要打一套组合拳 。具体该如何组合,那就需要结合你要创业的具体内容来说了,本处就没法展开了。

不过, 记住:千万不要听别人说“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承担有限责任”,就去成立个有限责任公司。

在我们中国创业,“有限责任”这个东西,你压根就不该去考虑。因为 对于创业者而言,一旦创业失败,你是很难只承担有限责任的。即使你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

我知道,有些法律专家、财税专家一定会告诉你:

按照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全部财产,甚至是家庭全部财产,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将来,一旦经营失败。如果你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你就可以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否则,你就得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倾家荡产也得还清债务。

举个例子。你经营失败了,一共欠了6个多亿的债务。如果你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当初认缴出资的金额是700万,那么,只需要承担700万的出资义务,6个多亿的债务,跟你毫无关系。如果你成立的是个体户,那你就完了,6个多亿的债务,一分钱也跑不了,倾家荡产也得全还了。

专家会说,这就是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区别。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

但是,今天,我却要告诉你:

这些专家全都是书呆子!

因为事实上完全不是这么回事! 在我们中国,对于创业者而言,一旦创业失败,你是很难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规定,只承担有限责任的

绝大多数情况下,一旦创业失败,你的承担的,就是无限责任。不管你当初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个体户

不信的话,你看看罗永浩。他在锤子公司的出资额也就700多万,最后却背上了6个多亿的债。到现在,都还在还钱。

所以说,别那么天真!

好啦,接下来,我就讲一讲, 为什么我们中国的创业者一旦创业失败,承担的几乎都是无限责任?

我的理由,一共有以下三点:

第一点,在人情社会里,生意可以推到重来,但是人情关系不能推到重来。所以,即使生意黄了,基于人情关系而形成的债务,那也是不能不还的!

我们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于绝大多数创业者而言,他的生意关系,通常都是和人情关系混在一起的。

举个例子来说吧!

你成立了一个公司,大客户可能是你姐夫,供应商可能是你发小,小股东可能是你兄弟,或者是你媳妇;帮你办银行*款贷**的,可能是你老爸的老同学。

在这种情况下,你创业失败了。 那些债权人不是亲戚,就是朋友,请问:你好意思申请破产,然后,两手一摊,不还钱吗?

知道许家印在明知道公司不行的情况,还要继续瞎胡搞吗?

因为他要让新增的债权人,替代掉原来的债权人。

为什么要保护原来的那些债权人呢?

因为原来的那些债权人,很多都是他的亲朋好友。

在人情关系和生意关系混在一起的情况下,你是不可能两手一摊,当老赖的

因为你把人情关系破坏掉,会导致你寸步难行。搞坏了名声,将来你父母生病了,身边一个人都不帮你,恐怕你连个床位都找不到。

在我们中国,家族企业、夫妻店非常常见。即使那些已经上市了的大公司,其控制权往往也是牢牢把持在创始人的夫妻或者家族手里。

为什么股市总是没有办法长牛?

根源就在这里:我国的绝大部分公司,都是有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形式,却没有现代化管理的灵魂 。企业的发展潜力受限于创始人家族的能力。

即使过去发展得很好,当下就未必发展得很好;即使当下发展很好,未来也未必能发展得很好。

就拿格力集团来说吧!在过去的发展历史中,女老板功不可没,没有她,就没有今天的格力。可是,在如今这个短视频时代,她的那些思想观念还适应时代吗?

新东方的东方甄选培养出了董宇辉,成功转型。

格力集团也培养出了自己的网红,但是,人家却离开了公司。

有意思的是:董宇辉是无论如何都不打算离开东方甄选;格力这边却大谈感恩,试图道德绑架自己培养出来的网红。(当然,现在已经释怀了,成为过往了。)

举这个例子,不是要批评谁,而是想说 :没有现代化管理的实质,就不会任人唯才,只会任人唯亲,公司也就不会健康长远发展。公司的股东也不会有百年大计的战略眼光!

我们中国的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还有一段漫长而艰辛的道路要走!

第二点,银行在放贷的时候,通常会要求企业的大股东及其夫妻签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现在,很多公司都是轻资产公司。这些公司在向银行*款贷**的时候,没有什么优质资产可以做抵押。所以,银行就会让大股东及其妻子来签字,让他们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其实,这就突破了“有限责任”的限制。将来,即使公司破产了;即使大股东死了,银行的这笔*款贷**,都必须要偿还。

这种情况下,本质上,就是一种无限连带责任

罗永浩不就这样吗?

他妻子柴静就曾经为他签过9600万的银行*款贷**。

想创业是先找团队还是先注册公司,想创业是先注册公司还是不注册

说起这一点,我就忍不住感慨:

如今,我们中国的金融机构普遍是大而不强!

互联网企业已经发展了这么多年了,银行的*款贷**业务,仍然还是以实物抵押为主。没有实物抵押,那就让大股东夫妻签订连带担保责任。

这种现象, 从本质上讲,这就是银行无能的表现

从本质上讲,金融机构经营和控制的就是风险 。对于风险高的业务,你最应该做的是不批复*款贷**,而不是用连带责任来帮着他。到最后还不上,你难道还能找黑帮去催债吗?

最近,网上经常有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自己的房贷无力偿还了,银行收走了房子,拍卖完了之后,不足以偿还*款贷**的部分,凭什么还要让*款贷**人偿还呢?

有人说,按照合同,就该继续偿还。

但是,我告诉你: 这种现象,从本质上讲,也是银行无能的表现。这就是金融机构大而不强的表现

作为金融机构,你的预测风险能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几乎为零,但是,你甩锅的能力却是一顶一的强!把自己的经营风险全都转嫁给*款贷**人,转嫁给普通老百姓。

这就是你银行规避风险的手段?

银行的这些行为,真的是既无能,又无耻 !对自己人怪有本事,有本事去挣人家外国人的钱去呀!

唉!人微言轻,我也只能在这里吐槽吐槽了。

第三点,投资者投资入股,通常是一种“明股实债”的形式 。本质上是一种债权。

我先给大家解释一下“明股实债”: 投资者在投资入股的时候,通常是要和大股东签订对赌协议的。一旦公司达不成指定的目标,那么,投资者就会要求大股东返还投资款,而且还会要求支付利息。

这种投资形式,表面上看是投资,实际上却是一种债务。所以,我们称之为“明股实债”。

这样一来,这些投资者并不算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他们是不会和创业者一起承担创业失败的责任的。

写到这里,我还是想骂人!

明股实债,从本质上讲,也是金融机构大而不强的一种表现!

试问一下,如果你在挑选项目的阶段足够小心谨慎,在投资阶段,你需要把所有的风险都规避掉吗?

投资机构之所以会采取“明股实债”的做法,从本质上讲,就是因为在挑选项目的时候,没有足够的能力。所以,必须要在投资阶段,签订明股实债的对赌协议

如果禁止明股实债的对赌协议,那么,势必会倒逼着所有的投资机构睁大眼睛,在投资阶段做到充分细致的调研,从各个角度进行详细评估才行。

(现在,我们中国的投资机构,很多时候,就是看老板自己的眼光。因为钱是他的,所以,投不投,全是他自己决定。这种体制也培养不出真正有战略眼光的金融投资家。)

唉,好像又发牢骚了!

讲完上面三点,我想,你已经清楚了:

在我们中国,作为一个创业者,一旦创业失败,你是很难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的

所以说,成立公司的时候,你不要管什么“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你就成立一个对你有利的企业形式,然后,好好拓展业务,尽量压缩成本,让自己尽快在市场上站住脚!

最后,再重复一遍:

如果你的公司将来要融资,要上市,那么,毋庸置疑,一定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因为这方便你引进投资者;

如果你不打算融资上市,并且规模不算太大(一年四五百万以内), 尤其是项目能不能成,你也没啥把握的时候 ,那么,你最好是成立个体工商户

如果你不打算融资上市,规模又比较大,那么,你可能需要打一套组合拳 。具体该如何组合,那就需要结合你要创业的具体内容来说了,本处就没法展开了。

本人从事财税工作十多年,从出纳,到会计、审计,财务经理,再到投资经理、财务总监。在国企待过,在事务所带头,在互联网公司待过,在投资公司待过,辅导过企业上市,帮助中小企业做过税筹。

在财税领域,既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又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所以,有什么财税相关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我这边可以出方案,也可以确保方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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