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安全生产员的规定 (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表述正确)

题目: 《关于安全生产驻厂员制度的探讨》

作者: 骆涌,保定市应急管理局公职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

期刊: 本文发表在《河北安全生产》2024年第2-3期。

在安监局时代,为了加强对辖区内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很多县级安监局安排工作人员轮流在矿山、花炮厂等企业驻厂监督,即安全生产驻厂员制度。至今,一些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仍在执行这项制度,该制度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有必要对安全生产驻厂员制度进行检视。

一、驻厂员不应是“背锅侠”

不容否认的是基层同志对安全生产驻厂员制度是有抱怨的。驻厂是最直接的监管,也意味着最直接的责任。企业一旦发生事故,驻厂员首当其冲会被问责,因此有人形容驻厂员是“背锅侠”。多年前,笔者去一家花炮厂执法检查见到驻厂员,随行的县局同志说:“这是我们局的驻厂员小王,这个厂子出了事故先处分他,是替我们挡枪的。”小王回应:“我也就只能挡枪,要是炮弹我可挡不住啊。”

然而,向高危行业企业派驻人员的目的是加强监管,并非是选出一个人来“背锅”,将驻厂员视为“背锅侠”偏离了设立驻厂员制度的初衷。但是,现实中驻厂员并不能保证企业绝对安全,驻厂员被追责的案例屡见不鲜。如果不能杜绝事故,驻厂员如何履职才能免于被问责成为难解之题。

二、依法行政视角下的驻厂员制度

驻厂员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毫无疑问是行政执法行为。然而,以依法行政的要求检视安全生产驻厂员制度会发现很多问题。

(一)驻厂监管行政成本过高

政府部门人员的编制数量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编制数量过多会增加财政负担,进而影响社会发展。近年来,一些地方采取了合并政府部门,精简编制的措施,“小政府、大社会”已成为发展趋势。

政府部门长期向企业派驻监管人员,虽然能够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但是过度占用行政资源。对一家证照齐全的企业实行全年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盯守,如此监管强度是不合理的。某县应急管理局的一位同志说,有一年春节他和同事被派去企业盯守,除夕那天企业负责人跟他们开玩笑说:“如果你们晚上不回家在这盯着,我们厂里就不留值班的人了,都回家过年啊。”

(二)驻厂员与企业关系过密

很多厂矿远离县城,驻厂员通常需要吃住在企业,工作生活条件比不上单位和家里,驻厂期间不能向平常一样照顾家庭,这些辛苦自不必说。最大的问题是驻厂员与企业长期接触过于密切。企业通常会免费给驻厂员提供员工餐和宿舍,虽然这些算不上多大的利益,但是朝夕相处中驻厂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也不得不讲人情世故。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推行“四不两直”的工作方式,首要一条就是检查前不向企业打招呼。但是,对于有驻厂员的企业,检查人员如果跟驻厂员打招呼,驻厂员很可能会给企业“通风报信”;如果不跟驻厂员打招呼,企业可能给会认为是驻厂员有意刁难,驻厂员也会认为检查人员不给“自己人”面子。

(三)一人驻厂不符合执法要求

基层“人少事多”,因此很多县应急管理局向企业仅派驻一名人员。但是,一人驻厂不符合法律要求。《行政处罚法》第42条明确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要求两人以上执法的目的在于保障执法的公正性,也防止执法人员在单独行动时意志动摇被违法当事人收买。

三、历史视角下的驻厂员制度

从历史上看,向企业派驻厂员并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发明创造。20世纪60年代,为解决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央国营企业缺乏有效监督的问题,财政部提出建立财政驻厂员制度。财政驻厂员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核实企业上缴中央财政收入和中央财政拨付款的申报及使用情况,定期向财政部报告工作,并参与全国企业财务大检查。财政驻厂员及财务大检查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

当前,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一些地方向企业派驻了安全生产“特派员”、安全生产“CEO”,据称是为了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不是行政执法监督。但是,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时代需要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行政服务需要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很多企业与政府部门不存在隶属关系,政府部门人员不宜主动参与到企业内部管理,更不应干预企业决策。

四、结语

安全生产驻厂员制度体现了监管部门希望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心态,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然而,从节约行政成本、防范廉政风险、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等多方面考虑,政府监管部门不宜向企业长期派驻人员。新时代,我们应采取更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设立安全生产员的规定,试验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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