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冤案 (南山法院判的冤案)

2007年11月,腾讯公司从韩国引入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2008年6月,经版署批复同意后运行。

2011年9月,郑某针对该游戏开发制作了“青蓝”外挂软件,该外挂程序可通过模拟人工操作实现游戏中的相关功能。

司法鉴定意见为:

  • 外挂软件与游戏具有相关性;
  • 用脚本直接发送指令的方式控制了游戏的进程;
  • 存在非法入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技术特征。

版署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意见为:

  • 该软件为非法出版物;
  • 销售该软件的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

郑某在百度贴吧发贴招代理后,贾某与其联系并达成合作意向:

  • 郑某负责外挂软件的开发、制作、更新、维护,贾某作为销售总代理,发展下级代理和买家。
  • 郑某给贾某的提货价是周卡11.5元、月卡38元(包含4元、10元的“按键精灵”平台服务成本);贾某卖给下级代理的价格是周卡14元、月卡42元。
  • 2013年1月至10月,贾某共向郑某支付378万余元,向上海戴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按键精灵”平台)支付198万余元。
  • 贾某发展的下级代理马某,进货18万余元,按周卡14.2元、月卡43元出售外挂软件验证码,非法获利约2万元。

付费给“按键精灵”是因为用户可以免费*载下**外挂软件,但需要购买认证码激活使用。郑某、贾某利用“按键精灵”平台生成周卡、月卡验证码,平台按周卡4元、月卡10元收费。

2013年8月,腾讯公司的技术人员检查游戏服务器时,发现有大量玩家通过“青蓝”又名“清蓝”的游戏外挂,日均使用该外挂程序的账号达15万,使用群体主要为游戏工作室。

腾讯公司组织技术人员对外挂软件进行分析的结果是:

  • 该软件为一款修改游戏数据、方案代码的恶意外挂软件,通过直接修改对象的当前游戏坐标(POS)或游戏中对象的矢量坐标(AI-POS)实现屏蔽建筑;
  • 该软件还通过遍历对象链表获取对象再callPickItem函数实现全屏捡物;
  • 通过修改角色的碰撞体积,让游戏逻辑判断角色可以正常捡物;
  • 通过修改物品坐标到角色坐标及周围以确保捡物成功;
  • 通过读取游戏的全局,判断是否有验证码图片,在获取图片后发送打码兔进行答题,之后通过修改TenCaptcha模块的代码,以解决验证码图片服务器、客户端加密、闪屏问题。

2013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某、贾某、马某抓获。

2014年5月4日,检察院提起公诉。

  • 检察院认为郑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建议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贾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马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郑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外挂程序没有对游戏本身造成破坏,没有证据证明外挂给腾讯公司游戏运营造成严重的后果,或者给腾讯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希望可以从轻处罚,给予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郑某说,外挂程序是为了代替玩家在游戏里做重复而又繁琐的操作,没有鉴定说书上说的全屏捡物,更没有托管游戏服务器和绕过游戏的安全装置,而是通过发送鼠标和键盘消息,模拟人工操作来完成的,没有破坏游戏程序。

贾某认罪,但辩称自己不是总代理。贾某辩护人提出郑某也构成非法经营罪,是主犯,贾某是从犯。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本案三名被告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法院认定:

  • 郑某、贾某经营额达576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马某经营额为18万余元,犯罪情节严重。
  • 郑某开发、维护和经营外挂软件,是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万。
  • 贾某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
  • 马某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

郑某、贾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郑某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上诉称:

  • “青蓝”外挂软件不会造成腾讯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也不会影响游戏的正常运行,属于行政违法事项,不构成犯罪;
  • 郑某不知道发布软件需要版署的许可;
  • “青蓝”2013年10月就停止销售了,属于犯罪中止;
  • 郑某只是软件研发者,具体的经营者是贾某。

法院认为郑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没有支持其上诉请求。比如,郑某在被抓获前还在销售非法软件,无法成立犯罪中止。

贾某请求法院从宽处罚,上诉理由主要是自己不是总代、原判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的证据不足、初犯、偶犯、愿意主动缴纳罚金等等。

二审法院没有采纳贾某及其辩护人与“数额认定”相关的意见,采纳了与“从宽处理”相关的意见,最终在2014年9月,改判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

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原判是以贾某支付给郑某、按键精灵平台的总和作为其非法经营数额,二审法院认为计算方法合理,相关上诉理由不成立。

郑某的刑期还是六年,但分别在2016年、2017年获得两次减刑机会,总计减刑15个月。

罚金方面,从减刑文书看,截至第二次减刑裁定日,400万罚金只缴纳了1.1万,剩余金额还会被继续追缴。

违法所得追缴方面,判决第四项已于2019年7月执行完毕,即法院冻结的其银行账户中的违法所得144万余元已缴纳。

参考:

2014年8月4日(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582号

2014年9月26日(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47号

2016年10月12日(2016)粤02刑更5177号

2017年12月8日(2017)粤02刑更5048号

2019年7月29日(2019)粤0305执6550号